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一)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在交行郑州市高新区支行的账户(账号为411060600018120207875)的余额为1,977,066.20,其中可用余额为49,735.01元,被法院冻结金额为1,927,331.19元。上述冻结金额为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纠纷案,法院对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余额相对应的银行存款金额进行了冻结。本次评估未考虑资金受限对评估值的影响。(二)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中,华阳面包车(具体见车辆评估明细表第2项)无车辆行驶证,车辆已报废,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声明车辆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评估以可回收价值确定该车辆评估价值。(三)奥迪A6L和别克商务汽车(具体见车辆评估明细表第3项和第4项)车辆行驶证证载权利人分别姚水仲和刘福顺,姚水仲和刘福顺分别与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确认上述车辆实际为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付款并购置,归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所有。并且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上述车辆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评估对上述车辆以设定产权评估,未考虑车辆过户费用。(四)丰田汽车(具体见车辆评估明细表第5项)车辆行驶证证载权利人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将该车辆转让给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尚未支付上述购车款,且未变更车辆行驶证。因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该车辆购车款,并且为过户,因此2016年8月3日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协商决定以原价格取消该车辆转让行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给乙方以原价格640,528.97元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业务,车辆最终归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本次评估对该车辆以零值确定评估值,对应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购车款640,528.97元确定评估值为零。(五)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应收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关柜11D\K0070款210,567.00元,根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2015)开民初字第8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平高上述款项及利息,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应收深圳市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关柜款1,896,500.00元,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圳法民二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签订的协议,深圳市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给郑州平高958,559.00元,截止评估基准日该款项尚未支付。本次评估对于上述往来款,根据双方协议,对于差额937,941.00全额计提预计损失,对于协议确定的金额958,559.00元,扣减根据账龄确定预计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六)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应收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关柜11D\K0070款210,567.00元,根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2015)开民初字第8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平高上述款项及利息,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应收深圳市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关柜款1,896,500.00元,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圳法民二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签订的协议,深圳市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给郑州平高958,559.00元,截止评估基准日该款项尚未支付。本次评估对于上述往来款,根据双方协议,对于差额937,941.00全额计提预计损失,对于协议确定的金额958,559.00元,扣减根据账龄确定预计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七)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企业银行存款中被法院冻结金额为1,927,331.19元。上述冻结金额为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纠纷案,法院对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余额相对应的银行存款金额进行了冻结,该案件尚在审理中。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