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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40.74%股权

时间:2016-11-08 00:00:00  来源:  作者:
 
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40.74%股权
项目编号 G316SH1008586 挂牌价格 0.0001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6-11-08 挂牌期满日期 2016-12-05
标的所在地区 河南 郑州市 标的所属行业 电力工业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嘉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1号厂房B单元5层B5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岭
成立时间 1999-01-27
注册资本 12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12673887C
经营范围 研究、生产、销售:电力系统二次设备,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微电网系统,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自动抄表系统,通讯设备,电气成套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工程勘探设计,电力工程总承包,承装(修、试)电力设备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64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表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自然人 43.98%
2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40.74%
3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5.28%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191.466207
营业利润(万元) -1571.003985 净利润(万元) -1568.729765
资产总计(万元) 5213.770599 负债总计(万元) 3996.710326
所有者权益(万元) 1217.060273 审计机构 河南惠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年度 2014 营业收入(万元) 5221.494114
营业利润(万元) -560.796841 净利润(万元) -549.573757
资产总计(万元) 10056.665457 负债总计(万元) 7270.875419
所有者权益(万元) 2785.790038 审计机构 河南惠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6-09-30 营业收入(万元) 1309.646314
营业利润(万元) -2246.850206 净利润(万元) -2289.525607
资产总计(万元) 1791.523641 负债总计(万元) 4916.337191
所有者权益(万元) -3124.81355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10-10
评估基准日 2016-06-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津分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2155.540000 2155.540000
固定资产 122.800000 101.630000
资产总计 2298.240000 2277.060000
流动负债 5374.690000 5310.640000
负债总计 5374.690000 5310.640000
净资产 -3076.450000 -3033.58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0.000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根据法律意见书“标的企业重大诉讼”:2016年9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标的企业主张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4263011.46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正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一)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在交行郑州市高新区支行的账户(账号为411060600018120207875)的余额为1,977,066.20,其中可用余额为49,735.01元,被法院冻结金额为1,927,331.19元。上述冻结金额为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纠纷案,法院对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余额相对应的银行存款金额进行了冻结。本次评估未考虑资金受限对评估值的影响。(二)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中,华阳面包车(具体见车辆评估明细表第2项)无车辆行驶证,车辆已报废,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声明车辆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评估以可回收价值确定该车辆评估价值。(三)奥迪A6L和别克商务汽车(具体见车辆评估明细表第3项和第4项)车辆行驶证证载权利人分别姚水仲和刘福顺,姚水仲和刘福顺分别与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确认上述车辆实际为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付款并购置,归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所有。并且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上述车辆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评估对上述车辆以设定产权评估,未考虑车辆过户费用。(四)丰田汽车(具体见车辆评估明细表第5项)车辆行驶证证载权利人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将该车辆转让给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尚未支付上述购车款,且未变更车辆行驶证。因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该车辆购车款,并且为过户,因此2016年8月3日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协商决定以原价格取消该车辆转让行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给乙方以原价格640,528.97元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业务,车辆最终归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本次评估对该车辆以零值确定评估值,对应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购车款640,528.97元确定评估值为零。(五)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应收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关柜11D\K0070款210,567.00元,根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2015)开民初字第8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平高上述款项及利息,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应收深圳市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关柜款1,896,500.00元,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圳法民二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签订的协议,深圳市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给郑州平高958,559.00元,截止评估基准日该款项尚未支付。本次评估对于上述往来款,根据双方协议,对于差额937,941.00全额计提预计损失,对于协议确定的金额958,559.00元,扣减根据账龄确定预计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六)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应收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关柜11D\K0070款210,567.00元,根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2015)开民初字第8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平高上述款项及利息,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北京华宸华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截止评估基准日,郑州平高应收深圳市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关柜款1,896,500.00元,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圳法民二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签订的协议,深圳市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给郑州平高958,559.00元,截止评估基准日该款项尚未支付。本次评估对于上述往来款,根据双方协议,对于差额937,941.00全额计提预计损失,对于协议确定的金额958,559.00元,扣减根据账龄确定预计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七)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企业银行存款中被法院冻结金额为1,927,331.19元。上述冻结金额为浙江奔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纠纷案,法院对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余额相对应的银行存款金额进行了冻结,该案件尚在审理中。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40.74%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0.74%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电网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是  具体为与标的企业员工继续履行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是  具体为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股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股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
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股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
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无息返还给最终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
竞价保证金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无息返还给最终受让方。

2.信息发布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股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股权交
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
-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股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
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
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股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
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
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股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
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付款记录日期为准)将全部交易价款(含已
交纳的保证金)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如无特殊约定,工商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各自承担。

7.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
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8.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接受上述受让条件。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高少辉(央企二部)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沈徐凯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01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北京中嘉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焦先生
受托机构电话 133701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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