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72%股权 |
时间:2016-11-15 00:00:00 来源: 作者: |
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72%股权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592 |
挂牌价格 |
1833.540000(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11-15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12-12 |
标的所在地区 |
河南 信阳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航天科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信阳市工业城迎宾大道 |
法定代表人 |
吴剑 |
成立时间 |
2001-06-18 |
注册资本 |
900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500270250181T |
经营范围 |
地面设备生产销售(凭证经营),汽车零部件、汽车配套件、金属材料、五金、电器销售;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及服务;计算机、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的研制及销售。 |
职工人数 |
713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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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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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年度审计
报告 |
年度 |
2015 |
营业收入(万元) |
12128.810000 |
营业利润(万元) |
-211.110000 |
净利润(万元) |
21.54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29213.890000 |
负债总计(万元) |
33027.180000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813.290000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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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
报表日期 |
2016-10-31 |
营业收入(万元) |
5067.670000 |
营业利润(万元) |
-1356.960000 |
净利润(万元) |
-1336.99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27343.000000 |
负债总计(万元) |
32501.740000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5158.7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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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11-07 |
评估基准日 |
2015-12-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华炜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流动资产 |
11623.300000 |
11687.310000 |
固定资产 |
5009.050000 |
5441.840000 |
无形资产 |
3884.830000 |
9782.760000 |
其它资产 |
8696.720000 |
8802.170000 |
资产总计 |
29213.890000 |
35714.090000 |
流动负债 |
22642.590000 |
22776.920000 |
长期负债 |
10384.590000 |
10390.590000 |
负债总计 |
33027.180000 |
33167.510000 |
净资产 |
-3813.290000 |
2546.58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833.53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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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河南特车在建项目包括:XX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3180万元,全部为国家支持资金,已完成全部资金支出);XX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3261万元,其中:国家支持资金2120万元,已全部完成该部分资金支出;自筹配套资金1141万元,已完成200万元支出,剩余941万元尚未完成支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河南特车必须继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XX批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剩余所需941万元的资金支出,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两个项目的实施,同时还应按相关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2、上述正在实施的两项军工技改项目总计获得国拨资金5300万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两个军工技改项目完成验收后,国拨资金5300万元所形成的军工资产应经审计评估后转增为国有股权,并由航天汽车代表享有。
3、河南特车拥有军品生产资质、车辆生产资质等无形资产。
4、根据河南特车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河南特车欠缴养老保险可能发生利息105.92万元;欠缴失业保险可能发生滞纳金13,50.99万元。上述利息及滞纳金未在本次评估中体现,若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河南特车所欠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本金在股权交割日前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需按照当地社保机构的要求进行缴纳,则航天汽车可以承担实际需要缴纳费用中的72%,剩余部分由河南特车负责缴纳。
5、截止至2016年3月31日,河南特车公司在册员工713人,离退休职工399人,共计1112人。在册职工713人中,包括在岗职工363人、各类不在岗职工350人。各类不在岗职工350人中,包括:内部退养人员217人、历史遗留的长期不在岗职工1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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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止2016年10月31日,标的公司共计欠转让方15380万元。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向该院提出上诉。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但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37,846.19元。根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向该院提出上诉。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但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上诉人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被上诉人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1,115.77元和9,000.00元。由于法院支持了中海防水和信阳祥鼎公司的诉求,且已执行完毕。但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于法无据,故由公司律师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至现场清查日时法院尚未受理。(2)根据企业提供的信市国用(2005)第206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信市国用(2005)第206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该两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29,674.98平方米,均为住宅划拨。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物基本为企业职工家属住宅,且目前均在办理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最终的土地权属将办到职工家属名下,实际该两宗土地使用权已不属于企业资产,故对于该两宗土地使用权本次不纳入评估范围。(3)截止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河南车辆厂有15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具体明细详见评估明细表。企业承诺上述资产属于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所有。对于因该部分资产权属可能造成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对于上述资产,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的,对于企业申报的面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抽查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评估结果应根据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进行调整。(4)河南航天车辆厂持有的7辆车辆,分别为豫SA3219、豫SA5171、豫SC7711、豫SK0860、豫SA9362、豫SA1242,豫S05638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河南航天车辆厂或信阳车辆厂,系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前身,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另有1辆京QVF973的东风车行驶证上所有人为自然人李亭亭,系河南航天车辆厂向该自然人租用牌照,根据相关使用协议明确,河南航天车辆厂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目前由于相关原因导致河南航天车辆厂无法提供豫S05638、济N50211、豫S06340该3辆车的车辆行驶证。另外,因年久失修,现已停用,造成豫S05638(车牌已遗失)、豫S06340、济N50211(已被军方收回牌照)该3辆车目前处于待报废状态。(5)企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抵押贷款为500万元整,根据该笔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DXYH20E20140901,有效期限2014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XYH201501106,有效期限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6日),抵押物为地处信阳市工业城城东办事处牌坊、刘洼的土地(权证号:信市国用(2014)第7007号),土地面积243758.9平方米,工业地类,终止日期为2063年6月25日。(6)根据相关起诉状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传票显示,原告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2009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争议土地位于信阳市北京路187号,面积为1511.9平方米(土地权证编号:信市国用(2011)第20506号),该诉讼于2016年3月30日开庭。本次对该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7)标的公司拥有15个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为45,206,914.81元,账面净值为37,030,797.24元,均由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自行建造,但企业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证。(详见评估报告)(8)截止2015年12月31日河南特车公司所欠社保(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的账面值合计为19,044,024.48元。由于该公司长年亏损,导致公司无力支付员工的社保款项。经向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信阳市浉河区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所、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自1995年1月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实际尚欠养老金13,697,896.19元、失业金3,244,552.95元、公积金3,345,755.00元,合计20,288,204.14元,账面记录与实际欠缴社保的差额为1,244,179.66元(企业负担788,593.54元、个人负担455,586.12元),经河南特车公司确认,确系该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债务,本次评估按核实无误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另外,相应的养老金利息及失业金滞纳金合计为14,569,038.87元,由于所欠金额较大,最终确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故本次评估暂不予以确认。(9)专项应付款账面值53,000,000.00元,主要为公司基建技改拨款,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文件(科工计[2016]209号)《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章第二十四条“涉军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形成的军工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国有股权,由明确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享有”,以及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确认,上述两项均为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资产项目,故本次评估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
其他信息 |
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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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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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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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
是 具体为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由标的企业继续履行。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
是 具体为截止2016年10月31日,标的公司共计欠转让方15380万元。标的公司应在股权转让后用增资款项优先偿还标的公司对转让方的相关债务。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股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在受让方成功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后,转让方航天汽车将以现金1833.54万元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受让方应按照所持标的公司72%的股权比例与航天汽车保持同步以现金4714.82万元一次性对标的公司增资(以上行为简称标的公司股东第一期同比增资)。
6.标的公司正在实施的两项军工技改项目总计获得国拨资金5300万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标的公司两个军工技改项目完成验收后,转让方航天汽车应以国拨资金5300万元所形成的军工资产,经审计评估后增资进入标的公司,受让方应按照所持河南特车72%的股权比例与航天汽车保持同比以现金增资(以上行为简称标的公司股东第二期同比增资),受让方增资金额以军工技改项目国拨资金部分所形成的军工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并与航天汽车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还应与航天汽车及标的公司就标的公司股东第一期同比增资和股东第二期同比增资相关事宜共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8.受让方应在《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所需缴纳的标的公司股东第一期同比增资款4714.82万元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如受让方不能按照以上要求如期全额支付第一期增资款项的,则受让方将放弃对本标的的受让,并以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受让方还应在《增资扩股协议》中与航天汽车及标的公司共同约定:在标的公司全体股东第一期增资款共计6548.36万元到位之日起一个月内,标的公司用将该笔款项中的4000万元用于偿还所欠航天汽车债务。
9.若受让方明确在标的公司股东第二期同比增资时,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与航天汽车保持同比增资,则受让方应在《增资扩股协议》中与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共同约定:受让方第二期增资款必须在标的公司股东第二期同比增资款全部进入标的公司之日起一个月内先用于偿还所欠航天汽车的剩余债务共计11380万元。
10.若受让方明确在河南特车股东第二期同比增资时,采用一次性认缴、分期实缴的方式与航天汽车保持同比增资,则受让方应在《增资扩股协议》中与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共同约定:分期增资应在两年内完成实缴,第一次实缴不得低于30%;增资款必须在两年内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航天汽车的剩余债务共计11380万元;受让方应以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进行抵押(若标的公司股权不足以抵押受让方增资金额的,还应以受让方名下资产并经航天汽车认定及评估后进行抵押);若受让方未在两年内完成全部增资款的实缴或标的公司未在两年内偿还所欠航天汽车的全部债务,则航天汽车有权处置受让方抵押的标的公司股权及受让方名下资产。
11.转让方同意在与本标的最终受让方完成股权交割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河南特车公司“航天”名号可以保留三年,三年后若河南特车公司需继续使用“航天”名号,则需由转让方上级主管单位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12.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时须就如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1)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增资扩股协议》,如因受让方原因延期签署超过5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无须征得受让方的同意而重新将本项目挂牌交易。(2)书面承诺在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及所需支付的标的公司第一期股东同比增资款,如受让方不能及时支付相关款项,或延期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无须征得受让方同意解除合同而重新将本项目挂牌交易。(3)书面承诺保证标的企业承继经营,保证标的企业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自然承继。(4)书面承诺同意转让方在《增资扩股协议》中明确增资款必须在每期增资款进入标的公司之日起一个月内先用于偿还标的公司对转让方的全部欠款。(5)书面承诺保证标的企业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由标的企业继续履行、承诺标的企业现有离退休员工的离退休政策继续保持,并承诺要确保标的企业人员稳定。(6)书面承诺若标的公司已申请的军工技改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后,受让方需支持标的公司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实施,并在相关文件及决议中签署同意意见。(7)书面承诺标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年后,应获得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书面同意后方能继续使用“航天”名号。
1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4.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涉军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如因资格条件、相关政策原因或自身原因未能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完成国防科工局备案手续,转让方有权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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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涉军企业管理相关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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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5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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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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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 |
请登录后查看 |
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四部 |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
王婕 |
联系电话 |
010-51917888-309 |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
沈徐凯 |
联系电话 |
010-51917888-701 |
传真 |
021-63410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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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航天科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张舒辰 |
受托机构电话 |
010-6837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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