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截至2016年9月30日,标的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区支行本金20000万元,此款项及利息须由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标的公司偿还(其中:2016年9月30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已由转让方垫资归还银行借款及利息部分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到银行
指定账户);(2)截至2016年9月30日,标的公司尚欠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本金20400万元,此款项及利息须由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偿还(其中;2016年
9月30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已由转让方垫资归还银行借款及利息部分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到银行指定账户);(3)同意《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偿还标的公司应付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设备款5201.58万元;(4)同意《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公司应付矿业集团的资源补偿款3990万元;
(5)2016年9月30日至工商变更日期间,转让方为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水电费等费用及其它债务,受让方须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
金额及利息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为准(审计机构由双方共同委托);(6)截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标的公司尚未偿还的上述“重要信息披露”中重大债权债务事项第五条涉及的工程、货款
及其他债务,受让方须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前向标的公司支付,由标的公司向债务人偿付;(7)上述标的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受让方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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