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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久公司100%产权

时间:2016-12-22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实久公司100%产权
项目编号 G316SH1008688 挂牌价格 9058.1747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6-12-22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1-19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贸易业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实久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宝昌路533号3幢9001室
法定代表人 屠旋旋
成立时间 1992-08-15
注册资本 17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范围 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咨询代理,物业管理,装潢五金,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3556.767076
营业利润(万元) 1109.048054 净利润(万元) 880.857549
资产总计(万元) 4528.056219 负债总计(万元) 737.418898
所有者权益(万元) 3790.637321 审计机构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度 2014 营业收入(万元) 1189.981700
营业利润(万元) 135.199166 净利润(万元) 346.049767
资产总计(万元) 3422.843450 负债总计(万元) 426.065322
所有者权益(万元) 2996.778128 审计机构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6-11-30 营业收入(万元) 233.908719
营业利润(万元) -230.079712 净利润(万元) -229.824511
资产总计(万元) 3627.800476 负债总计(万元) 74.865370
所有者权益(万元) 3552.935106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12-14
评估基准日 2015-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3117.159480 3128.115841
长期投资 500.000000 0.000000
固定资产 11.618130 47.178398
其它资产 899.278609 6620.299349
资产总计 4528.056219 9795.593588
流动负债 737.418898 737.418898
负债总计 737.418898 737.418898
净资产 3790.637321 9058.17469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9058.17469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公司投资性房产目前存在对外租赁的情况,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2、其他具体披露内容详见《法律意见书》和《改制方案》。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上海实久公司账面运输设备中有一辆购置于2001年2月的奥迪A6L 1.8T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已到报废年限,而且其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家标准,实际已经不能使用。(2)其他应收款账面原值为3,242,328.22元,坏账准备为3,050,000.00元,账面净值192,328.22元。账面原值中:应收上海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3,000,000.00元,该项借款虽然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应予归还,但由于发生时间较早(2006年发生),且上海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早已于2009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且二个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可能性较大。此外,应收上海浦东工商发展总公司(东海宾馆)押金50,000.00元发生于1994年,该项应收款项由于经历时间较长、股东几易其手,难以收回。根据上述应收款项实际情况以及评估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评估人员判断该部分应收款项基本不可收回,故对上述应收款项评估值为零元。(3)上海实久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为500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原值75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5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系由上海实久公司与关联企业上海实久咨询发展总公司在企业合并时归入上海实久公司。 根据上海浦安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章程及验资报告等文件,上海实久公司对上海浦安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应为人民币1000万元,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16.67%。由于历史原因,实久公司应出资1000万元,实际出资500万元,经外聘律师事务所分析后,实久公司存在补缴出资额500万元的情况。 根据被投资单位上海浦安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上海浦安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召开了股东大会,该股东大会就公司拟成立清算小组及因公司资不抵债拟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事项作出了股东会决议。2016年7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沪0115民破8-5号”通知书,裁定受理了上海浦安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鉴于上述被投资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已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本次评估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为零元。(4)长期股权投资中,上海实久公司对上海卓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的账面值为零元,根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实久公司股权投资类资产之法律说明》(以下简称“法律说明”)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显示,上海实久公司对上海卓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卓能公司”)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投资比例为1.6667%(截至评估基准日,卓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上海实久公司在该项投资出资后不到一月即收回投资,实际并未真正出资,由于没有进行相关工商变更,上海实久公司成为卓能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卓能公司承诺: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以及一切或有的经济、法律责任均与上海实久公司无关。因此不需要上海实久公司承担卓能公司的任何债权债务以及一切或有的经济、法律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故本次评估将该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评估为零元。(5)长期股权投资中,上海实久公司对上海星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账面值为零元,根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实久公司股权投资类资产之法律说明》(以下简称“法律说明”)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显示,上海实久公司对上海星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航公司”)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投资比例为42.3837%(截至评估基准日,星航公司注册资本235.93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63.08908591万元)。根据上海实久公司与上海金川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签署的《代为持股协议书》,该投资系代持金川公司股权,上海实久公司不实际享有该等股权或名义股东身份所能获得的一切权益,也不承担该等股权或/或名义股东身份所需承担的一切义务。鉴于上述情况,故本次评估将该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评估为零元。(6)本次评估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分别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下得出的办公房地产以及商业房地产价值的评估结果均低于市场法下得出的评估价值结论,此情况系上海市办公及商业房地产近几年价值上涨较快,而租赁价值仍保持在前几年水平或涨幅较小,收益法取得的房地产价值无法正确反映目前房地产市场价值,故收益法结果仅作为评估参考,评估结果采用市场比较法作为房地产最终评估结果。(7)本次资产评估范围中座落于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883号1-2层、建筑面积4,221.86平方米的商业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划拨,根据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通北路883号土地出让价款的通知》的数据,该处房地产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2800万元,本次评估系考虑该土地出让金后得出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8)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均未考虑到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原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者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属于“土地转移增值税”的类型,将土地、房屋的转让收入合并征收。以股权转让为目的的房地产估值涉及的是股权转让而非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股权转让时没有土地增值税纳税行为的发生,且采用市场法及收益法估值的房地产并不预示着未来土地增值税一定发生,故根据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判断,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程度。(9)其他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其他信息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秣陵路80号2幢601F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1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
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
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
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
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
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
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
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
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717.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一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陆渊杰(股权一部)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胡继雯
联系电话 62657272-230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周鉴文
受托机构电话 021-5831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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