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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

时间:2017-01-09 00:00:00  来源:  作者: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
项目编号 G317SH1008729 挂牌价格 104500.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1-09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2-07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金融业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财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04-03
注册资本 15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131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2 德国安联集团 49%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67688.765800
营业利润(万元) 30914.777800 净利润(万元) 24071.894300
资产总计(万元) 91583.717900 负债总计(万元) 32993.6258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58590.092100 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14 营业收入(万元) 30072.464500
营业利润(万元) 9053.744800 净利润(万元) 6727.062700
资产总计(万元) 49159.414400 负债总计(万元) 10647.5687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38511.845700 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6-11-30 营业收入(万元) 44959.698464
营业利润(万元) 17335.320856 净利润(万元) 13651.847069
资产总计(万元) 91053.509806 负债总计(万元) 21686.230329
所有者权益(万元) 69367.279477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12-15
评估基准日 2016-03-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72604.300000 0.000000
固定资产 879.400000 0.000000
无形资产 691.650000 0.000000
其它资产 14572.860000 0.000000
资产总计 88748.210000 业务无法提供
流动负债 23262.170000 0.000000
长期负债 3182.440000 0.000000
负债总计 26444.620000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62303.590000 197000.00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00470.000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须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资格。上海联合产权交
易所以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其最终获得本股权的受让资格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标的企业已于2016年12月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金额为人民币14,500万元。其中转让方按持有股权比例享有的部分没有实际收取,
该部分最终由受让方享有。
4、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结论。
5、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国泰君安及安联集团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及2016年5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通过了本公司股东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2015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金额为人民币14,500万元,提请委托方关注。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5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1.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具体为: 受让方应履行标的企业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标的企业健康发展。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交易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135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
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
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
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
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即本次产权转让股东工商变更完成、新营业执照颁发日)期间,标的企业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接。如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标的企业发生利润
分配行为的,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享有。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
核查。如因转让方以外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因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或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12个月内未完成标的企业产权交易工商变更登记等)导致标的
股权转让未成功完成的,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所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因该等情形导致产权交易合同解除的,转让方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无息返
还至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8.股权转让涉及的审批和过户等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协助,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9.意向受让方应完全遵守标的企业现有《公司章程》条款。

10.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在标的股权产权交易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2个月内,完成标的企业的英文名称、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中涉及转让方的变更。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基金公司股东及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意向受让方应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托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4.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5.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6.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标的股权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若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为多份的,出具日期必须为同一天。

7.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8.意向受让方须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且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135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汤颖莹(股权二部)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胡继雯
联系电话 62657272-230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财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陆家杰
受托机构电话 021-62261357-507;1381868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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