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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童涵春堂制药有限公司20%股权

时间:2017-01-12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童涵春堂制药有限公司20%股权
项目编号 G317SH1008736 挂牌价格 288.6047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1-12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2-13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医药工业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童涵春堂制药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096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辉
成立时间 1997-06-05
注册资本 1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未知
组织机构代码 132264059
经营范围 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煎膏剂、中药提取车间(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万仕诚药业有限公司 80%
2 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2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0.000000
营业利润(万元) -661.993785 净利润(万元) -470.983290
资产总计(万元) 1595.020831 负债总计(万元) 5.106898
所有者权益(万元) 1589.913933 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14 营业收入(万元) 55.682889
营业利润(万元) -1132.019855 净利润(万元) -858.975081
资产总计(万元) 2526.706132 负债总计(万元) 465.808909
所有者权益(万元) 2060.897223 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6-11-30 营业收入(万元) 0.000000
营业利润(万元) -603.194700 净利润(万元) -484.649000
资产总计(万元) 1531.019100 负债总计(万元) 425.7542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105.2649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6-12-14
评估基准日 2016-08-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72.180811 71.988865
固定资产 519.294454 1243.135400
无形资产 0.000000 410.000000
资产总计 1331.599071 1725.124265
负债总计 282.101054 282.101054
净资产 1049.498017 1443.023211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88.604642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2.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本次药品注册证的评估是建立在 1)药品注册证对应药品在正常的经营状态下生产、销售。 2)药品注册证到期之前可以在有效期内实现再注册后能正常续证的假设基础上。 2、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调整,但若已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各类资产评估调整及评估增、减值可能涉及的税费影响。 4、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5、本次评估中,由于上海童涵春堂制药有限公司从2013年起全面停产,至今累计亏损近3000万元,账面按亏损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40万元从制药公司停产的现状来看将无法弥补,故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为零。 6、上海童涵春堂制药有限公司房产证为红证,不包含土地使用权,故此次评估范围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公司厂区所在土地系向当地村委会租赁取得,租赁期自1992年起,未约定租赁到期日。 7、经清查发现,房屋建筑物办公室三楼检测中心、新浓缩丸车间和加层食堂均为本公司自行搭建,未办理产权证。根据企业提供的房屋建筑物明细,办公室三楼检测中心建筑面积245.34㎡,新浓缩丸车间2,113.57㎡,加层食堂187.50㎡,账面净值为956,730.85元。 8、经清查发现,房屋建筑物仓库原建筑面积为683.95㎡,经后期改造,将仓库与饮片车间连通。根据实地测量,现仓库建筑面积为1,103.95㎡,并在仓库与饮片车间二层新建新浓缩丸车间。改建及新建房屋均未办理产权证,账面净值为710,463.22元。 以上房产所涉及的权利证明问题,应在本报告经济行为实施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本次评估按正常评估方法进行计算,未考虑权利瑕疵对该房产价值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9、上海童涵春堂制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系应收安徽阜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6,000.00元与应收安徽省阜阳市康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9,342.78元,由于账龄较长经分析几乎无收回的可能性,制药公司拟准备全额核销,审计已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0、本报告对评估资产和相关负债所做的调整和评估,是为客观反映上海童涵春堂制药有限公司委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仅为实现评估目的而做,我公司无意要求被评估单位按本报告评估结果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如需进行帐务处理应由被评估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决定。 11、上海童涵春堂制药制药有限公司使用的“童涵春堂”相关注册商标所有权系关联公司所有,此次公司对外公开挂牌转让股权时不含童涵春堂品牌,故此次评估范围不包括“童涵春堂”相关注册商标。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517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2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淮海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淮海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6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比例承接。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在收到转让方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价款划至转让方账户。

6.本次评估不含“童涵春堂”品牌,受让方须同意股权转让成功后,公司名称及其他均不再使用“童涵春堂”字样。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86.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一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黄凯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项仁庆
联系电话 62657272-172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蔡依
受托机构电话 1330192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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