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1%股权 |
时间:2017-03-03 00:00:00 来源: 作者: |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1%股权
> 国有产权受让手续须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办理
项目编号 |
G317SH1008769 |
挂牌价格 |
43535.637193(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7-03-03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7-03-30 |
标的所在地区 |
上海 |
标的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15幢107室 |
法定代表人 |
朱旭东 |
成立时间 |
1999-06-03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兼并重组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37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宏天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 |
2 |
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5% |
3 |
上海浦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5%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年度审计
报告 |
年度 |
2015 |
营业收入(万元) |
15.000000 |
营业利润(万元) |
62167.460411 |
净利润(万元) |
61032.858156 |
资产总计(万元) |
531415.896022 |
负债总计(万元) |
172042.730104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59373.165918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14 |
营业收入(万元) |
100.000000 |
营业利润(万元) |
19176.215715 |
净利润(万元) |
14328.282491 |
资产总计(万元) |
108253.765245 |
负债总计(万元) |
8771.394271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99482.370974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企业财务
报告 |
报表日期 |
2016-11-30 |
营业收入(万元) |
28.301888 |
营业利润(万元) |
5928.939053 |
净利润(万元) |
6170.415165 |
资产总计(万元) |
590230.913672 |
负债总计(万元) |
287952.443850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02278.469822 |
|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7-02-28 |
评估基准日 |
2016-11-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流动资产 |
84026.040994 |
84025.745944 |
长期投资 |
440478.098611 |
532862.351575 |
固定资产 |
326.923737 |
519.092125 |
资产总计 |
590230.913672 |
683730.963777 |
流动负债 |
170952.443850 |
170952.443850 |
长期负债 |
117000.000000 |
117000.000000 |
负债总计 |
287952.443850 |
287952.443850 |
净资产 |
302278.469822 |
395778.519927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3535.637192 |
|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企业除转让方外还有1个股东,该股东明确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标的企业第四届股东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内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标的企业2016年度可分配利润100%予以分配,仍由现有股东按照转让前持股比例享有,即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获得分配利润的35%,浦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获得分配利润的25%,上海宏天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获得分配利润的40%;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对全部可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可分配利润金额根据标的企业章程约定经审计后确定。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被评估单位全资子公司——上海浦科飞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A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A股股份(简称上工申贝,证券代码:600843)转让给上海浦科飞人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份转让于2016年11月10日和2016年11月21日分别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上海浦科飞人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但股份过户手续尚未完成。2016年12月29日,上述股份正式完成过户手续。本次评估将上述股份作为上海浦科飞人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2016年5月24日,被评估单位将其持有的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业企业,证券代码:600641)227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为其向工行浦东分行申请并购借款提供担保。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该质押尚未解除。 (3)2015年7月21日,被评估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签订《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为其全资子公司——纽士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向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借款而发生的担保款项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被评估单位下属的三级子企业——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9月,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共3个,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新达浦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上海嘉虞汇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新疆浦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上海新达浦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00万元,占认缴出资的1%;上海嘉虞汇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00,000.00万元,占认缴出资的49.50%;新疆浦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0.00万元,占认缴出资的49.50%。截至评估基准日,仅由新疆浦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56,020.00万元,占全部实缴出资的100%。 新疆浦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新疆浦科源富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0.0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全部实缴。 新疆浦科源富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被评估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实缴出资额为77,000.00万元,全部由被评估单位出资。 综上,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有实缴出资全部间接来源于被评估单位。 2016年10月,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13.50元/股的价格从被评估单位购入ST新梅(证券代码:600732)9,861,165股,以13.50元/股的价格从上海浦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入ST新梅7,049,006股,以13.50元/股的价格从上海开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入ST新梅31,581,380股,以14.50元/股的价格从上海兴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购入ST新梅49,942,940股,共计购入ST新梅98,434,491股,成为ST新梅的第一大股东。ST新梅因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于2016年4月8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暂停其已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特别处理。截至评估基准日,ST新梅仍处于停牌状态。ST新梅未来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本次评估基准日无可以作为评估作价依据的市场价格,但考虑到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投资为最近发生,且现为ST新梅控股股东,故本次评估该项投资按核实无误后的账面值列示。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5)被评估单位的参股子公司——上海浦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持有上海源富达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6.8%出资份额(对应人民币3000万元认缴出资,已完成实缴)。为了享受新疆地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上海浦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浦科源富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浦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源富达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6.8%认缴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新疆浦科源富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0万元。后由于新疆该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17年未能实施,故上海浦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浦科源富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重新签订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新疆浦科源富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源富达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6.8%认缴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上海浦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对价仍为人民币1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之中。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完成。本次评估将上海源富达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6.8%股权作为上海浦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处理。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6)被评估单位下属三级全资子公司——PK Capital L.P.主要投资项目系对ICON Aircraft, Inc.的投资。截至评估基准日PK Capital L.P.共出资99,999,778.01美元,持有ICON Aircraft, Inc.37,037,046.00股E2轮优先股。据了解,ICON Aircraft, Inc.至今尚未正式量产,经营情况较不稳定。2017年1月4日,经ICON Aircraft, Inc.董事会批准,ICON Aircraft, Inc.与PK Capital L.P.签署了“Term Sheet for Investment in ICON Aircraft Inc.”,同意由PK Capital L.P.收购A、B、B2、C轮优先股股东的部分股份并认购E3轮新发股份,总投资额为8000万美元,收购和新发股份的价格均为1.32美元/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有持有A、B、B2、C轮优先股50%以上股份的股东表示愿意以1.32美元/股的价格出售部分股份(但尚未正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鉴于此次股份转让和股份增发已获得ICON Aircraft, Inc.董事会的同意,且有50%以上A、B、B2、C轮优先股股东愿意以1.32美元/股的价格出售部分股份,评估人员认为,这一交易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市场对于ICON Aircraft, Inc.市场价值的估值判断和未来前景的预期。因此,本次评估以此项交易为依据得出PK Capital L.P.所持有的ICON Aircraft, Inc. E2轮优先股的评估值。如此项交易不成立,则ICON Aircraft, Inc. 优先股的市场估值可能发生变化,PK Capital L.P.所持有的ICON Aircraft, Inc. E2轮优先股的评估值可能需做相应调整。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评估报告。 |
其他信息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55号C座2018B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浦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绣路1229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实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
是 |
具体为: |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和派遣协议。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
是 |
具体为: |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让方须同意执行标的企业第四届股东会第十次会议作出的决议。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0,606,900.00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竞买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将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等方式(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等)参与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060.69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股权交易二部 |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
汤颖莹(股权二部) |
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 |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
胡继雯 |
联系电话 |
62657272-230 |
传真 |
021-63410333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钮卓雅 |
受托机构电话 |
021-6045578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