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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攀长钢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

时间:2017-04-17 00:00:00  来源:  作者:
广州攀长钢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SH1000071 挂牌价格 5500.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4-17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5-15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 广州市 标的所属行业 贸易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广州攀长钢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22号503房
法定代表人 陈亚宁
成立时间 1992-10-19
注册资本 214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19047751-1
经营范围 主营销售钢材产品及制品;兼营销售五金设备;兼营销售:五金设备、家电、建筑材料;技术咨询;场地租赁。
职工人数 17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1816.880000
营业利润(万元) -178.560000 净利润(万元) -165.040000
资产总计(万元) 2794.910000 负债总计(万元) 1472.06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322.850000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14 营业收入(万元) 4597.770000
营业利润(万元) -102.790000 净利润(万元) -87.650000
资产总计(万元) 3275.850000 负债总计(万元) 1787.96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487.890000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01-31 营业收入(万元) 8.940000
营业利润(万元) -3.760000 净利润(万元) -3.760000
资产总计(万元) 2512.080000 负债总计(万元) 1303.15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208.9300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鞍钢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12-16
评估基准日 2016-05-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1766.960000 1752.030000
固定资产 878.520000 4999.990000
资产总计 2733.660000 6894.970000
流动负债 1431.480000 1431.480000
负债总计 1431.480000 1431.480000
净资产 1302.180000 5463.49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5463.490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以下内容出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2)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3)本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5)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本次委估资产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6)广州攀长钢贸易有限公司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一辆粤A05E60的别克汽车,车辆里程表2010年出现故障,当行驶至21万里程时,自动跳转至19万里程,根据企业设备管理人员估计,到目前该车辆累计已行驶里程约为40-50万km,本次评估预计已行驶里程为45万km。
7)广州攀长钢贸易有限公司共有5套房产,购置于1992年,其中1套为临街1层商铺,位于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32、34号,其余4套房产位于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22号的403室、503室、603室、703室,2016年8月26日对房屋进行现场勘察时,由于32号房屋已将出租给广州市牵牵万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服装销售,未能进入内部勘察拍照,403室、603室、703室已经出租给个人,也未能进入内部勘察拍照核查。广州攀长钢出具了房屋使用情况说明,评估人员查阅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与广州攀长钢人员一起对房屋进行了实地现场勘察。
8)广州攀长钢的存货主要购置于2006年至2008年间,在2010年后由于公司实际经营模式调整,再未购置购进钢材,截止至2016年5月31日,大部分的存货库龄已经达到8至10年,全部为积压库存,其中部分为死库存,死库存为积压时间最长的一部分存货,占总存货的3%,比例较小企业出具了存货的情况说明,评估人员对存货进行了盘点和查看,查阅了近期存货销售合同,结合市场销售情况确定评估值。
9)长钢广州实业公司(广州攀长钢的曾用名)于2006年12月8日与原耀东钢铁铝制品厂(魏锡琼)签订《土地租赁权(租金)转让协议书》,原耀东钢铁铝制品厂(魏锡琼)将租入的深圳市联鑫股份合作公司位于深圳市松岗镇下山门村‘羊尾坳’山坡地8500平方米的剩余租赁权(租金)一次性转让给长钢广州实业公司(广州攀长钢的曾用名),剩余租赁期为22年零5个月,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2029年5月1日。原耀东钢铁铝制品厂(魏锡琼)以246.5万元一次性将剩余租赁权(租金)转让给长钢广州实业公司,不再向长钢广州实业公司收取每月租金。
同日,即2006年12月8日,原耀东钢铁铝制品厂(魏锡琼)、长钢广州实业公司、原深圳市松岗镇山门经济发展公司(现深圳市联鑫股份合作公司)签订《土地租赁权三方协议》,长钢广州实业公司继承原耀东钢铁铝制品厂与原深圳市松岗镇山门经济发展公司所签土地租赁协议中所约定的土地承租年限并承担剩余租金及所有管理费用,租金分年度计算如下:2006年12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年租金8万元;2009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每年租金9万元;2019年5月1日至2029年5月1日,每年租金10万元。在长钢广州实业公司承租期内,协议约定租金不能增减。
根据上述两个协议,该地的一次性剩余租赁权(租金)246.5万元由广州攀长钢一次性支付完毕,每年应支付的租金自2015年1月份起,由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给深圳市联鑫股份合作公司,现该地为广州攀长钢与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办公用地。
10)于评估基准日,广州攀长钢应付攀钢江油长特公司销售分公司账款余额为13,704,558.01元,攀钢江油长特公司销售分公司回函余额为15,304,558.01元,双方往来账金额不一致为历史遗留问题,本次评估对该笔应付账款以广州攀长钢账面值列示。
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对本次经济行为的影响。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四川省江油市江东路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鞍钢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鞍钢集团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具体为: 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标的公司自身承担。同时承诺,在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前,标的企业与转让方及其子(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协商签订清收、清偿的补充协议,并在转让方所持广州公司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受让方之前清收、清偿完毕。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受让方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6.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易远卓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沈徐凯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01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刘希之
受托机构电话 0412-67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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