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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等3户金融债权

时间:2021-06-15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等3户金融债权
  • 【项目编号】:Z321SH10G0258
  • 【标的所属行业】:石油石化工业
  • 【标的所在地区】:130000 131000
  • 【转让价格】:999999999.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6-15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6-21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杨宸(央企六部) 联系电话: 17310541994 |业务负责人: 周淑燕(央企六部) 联系电话: 010-51918746,18610806302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河忠
成立时间2021-04-29
注册资本33062.5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规模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00730251186C
经营范围销售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工业原料生产用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石油气、石油气[液化的]、甲烷[液化的]、乙烷[压缩的]、天然气[含甲烷的;压缩的]、1-丁烯、氢[压缩的]、氢[液化的]、氢气和甲烷混合物[压缩的]、一氧化碳、硫化氢[液化的]、甲烷[压缩的]、天然气[含甲烷的、液化的]、乙烷[液化的]、正丁烷、乙烯[压缩的]、丙烷、异丁烷、乙烯[液化的]、丙烯、2-丁烯、甲乙醚、乙烯基甲醚[抑制了的]、异丁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氟甲烷、氟乙烷、1.1-二氟乙烷、(二)甲醚;燃气储存,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第3类、第8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月2日);燃气专业技术服务、燃气专业经营管理服务;燃气装、卸气设施的维修、改造;兼营销售民用燃气器具,工业用燃气装置、阀门配件;技术研发及转让;车辆租赁、设备租赁;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燃气压缩服务(仅限于城市燃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职工人数176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20营业收入-999999999.000000
利润总额-999999999.000000净利润-999999999.000000
资产总计-999999999.000000负债总计-999999999.000000
所有者权益-999999999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1-04-30营业收入-999999999.000000
利润总额-999999999.000000净利润-999999999.000000
资产总计-999999999.000000负债总计-999999999.000000
所有者权益-999999999.000000









评估机构——
核准(备案)机构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1-06-02
基准日审计机构2021-05-31
内部审议情况其他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业务无法提供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业务无法提供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业务无法提供业务无法提供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999999999.000000





其他披露内容本次拟转让债权资产已于2021年4月28日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inda.com.cn)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已于2021年4月28日在《金融时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1、本次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转让的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等3户金融债权,截至2021年6月1日,债权总额合计147168.08万元,其中本金余额合计121328.33万元。债权资产明细请详见公告附件一。 2、转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包中各项目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全部应收租赁债权以及附属担保权益,但不包括已收取的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以及服务费等款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6层)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文件、意向受让报价函(密封,模板见附件二)及签章完备的竞买文件(受让确认书,文本内容须采用附件三的网络竞价方案),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或递交意向受让报价函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待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本项目转让方设置保留底价,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为有效报价;意向受让报价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无效报价,失去受让资格。;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延长信息发布7个工作日,如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不实施《网络竞价方案》中竞价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所递交的最高意向报价为本项目竞价起始价格,按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4.本次债权转让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书面承诺(模板详见附件四)。;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原则上为资产管理公司,即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2.如交易对象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则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与本次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 3.债务企业或其关联方不得参与受让。; 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6.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10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挂牌期满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附件】
附件
序号名称
1附件一:债权明细表.pdf
2附件四:受让承诺函.pdf
3附件三:网络竞价方案.pdf
4附件二:意向报价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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