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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

时间:2021-05-26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上海京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0SH1000113-2
  • 【标的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长宁区
  • 【转让价格】:2684.09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5-2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6-23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李营 联系电话:021-63523767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万雅宁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24 |业务负责人: 楼悦飞 联系电话: 62657272-397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上海京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艳
成立时间1999-11-11
注册资本9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51346550617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非等级建筑装潢;建筑工程管理咨询;建筑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除贵金属),五金交电。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不涉及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长江联合置地有限公司10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9营业收入66.750000
利润总额-60.450000净利润-60.450000
资产总计1626.430000负债总计22.950000
所有者权益1603.48审计机构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0-09-30营业收入37.510000
利润总额-92.680000净利润-92.680000
资产总计1364.060000负债总计3.270000
所有者权益1360.790000









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0-11-11
基准日审计机构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20-05-31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决定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1583.2300002854.570000
负债总计170.490000170.490000
净资产1412.7400002684.08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2684.080000





其他披露内容(1)本次股权挂牌转让前,转让方已将标的公司原职工进行安置,标的公司已无职工,标的公司应承担的10月份社保金额为21171.90元,已于2020年11月份扣缴。 (2)根据(2020)沪01民终8436号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的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4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3)评估报告显示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中,转让方欠标的公司往来款人民币800万元,转让方已于2020年全部归还标的公司,具体为:2020年6月2日向标的公司归还20万元,8月12日归还180万元,11月2日归还600万元。 (4)评估报告显示标的公司应付转让方股利人民币150万元,2020年8月12日标的公司已将该股利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1)截止评估报告日,被评估单位有如下涉讼事项: 被评估单位(原告)与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被告)签订了账外资产—会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租金20,00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9年6月底,且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返还房屋,至2020年4月8日方搬离该会所。 根据(2019)沪0105民初23406号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对案件作如下判决: 1)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京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3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露果疏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京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23日的房屋租金73,333元; 3)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京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438元; 4)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京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4月8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82,000元;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79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8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京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3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1,53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2020年9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0)沪01民终8436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祥露果蔬专业合作社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评估单位于2009年,经上海华浩会计师事务所华浩审专(2009)第109号税收专项检查清算报告,对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进行相关税收清算。 (3)根据评估报告: 1)被评估单位申报评估的表外资产为位于虹桥路1163弄的二层房地产(其中地上1层建筑面积205.74平方米,地下1层建筑面积101.08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沪房地(长)字(2005)第023632号,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该房地产的房屋类型、用途皆为会所。该房屋目前空置中。 2)对于表外存货—会所,如果会所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会所不能出售,出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一般做为物业维修费用使用。如果会所的产权属于开发商,依照我国民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处置、使用、收益四项基本内涵,因此,开发商有权决定会所的转让、变更、处置、使用等问题。但是,会所所有权属于“有限制所有权”,开发企业虽然有权将会所对外出租和出售,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开发企业在出租、出售会所时,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4)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长江联合置地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901D室
注册资本(万元)3000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蒋伟松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无 4、价款支付条款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其他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应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0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1.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805.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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