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49.905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 |
时间:2021-04-29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49.905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
- 【项目编号】:G32021SH1000121
- 【标的所属行业】:医药制造业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徐汇区
- 【转让价格】:23.32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4-2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5-28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18501611613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徐忠玉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07 |业务负责人: 朱训勇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44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慧俊 | 成立时间 | 1981-12-14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0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6317220854 | 经营范围 | 膏方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商务咨询,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颗粒剂、栓剂、中药提取车间,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25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 | 2 | 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5 | 3 | 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 | 2.85 | 4 | 上海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87.15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 2019 | 营业收入 | 1227.648547 | 利润总额 | -903.302888 | 净利润 | -903.302888 | 资产总计 | 1423.457263 | 负债总计 | 4725.794541 | 所有者权益 | -3302.337278 | 审计机构 | 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企业财务报告 | 报表日期 | 2021-03-31 | 营业收入 | 303.721015 | 利润总额 | 100.059921 | 净利润 | 100.059921 | 资产总计 | 414.936812 | 负债总计 | 2212.404607 | 所有者权益 | -1797.467795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评估机构 |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04-02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0-04-30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1457.560000 | 4340.490000 | 负债总计 | 5107.720000 | 5107.720000 | 净资产 | -3650.160000 | -767.23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38.361500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审计报告,本公司2020年4月30日所有者权益为-3,650.16万,资产总额为1,457.55万元,负债总额高于资产总额3,650.16万元。本公司目前的经营场所系从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取得,租赁合同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该房屋已被纳入动迁范围,本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根据审计报告,本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取得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为SH20190025,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
3、根据审计报告,本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6日取得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复方补骨脂颗粒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1020011);于2020年5月6日取得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复方消痔栓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1020012);于2019年8月9日取得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辛芩颗粒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1020014)。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均为5年。
4、根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仅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发表意见。鉴于市场资料的局限性,本次评估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5、根据评估报告,电子设备-小型切参机(1台)、倾倒式粉碎机(2台)经勘查无实物(实物已报废,账面尚未处理),评估实务中将对此三台设备评估为零。
6、根据评估报告,部分设备存在实际使用日期比入账日期早,评估实务中将按照设备实际开始使用日期确定成新率。
7、根据评估报告,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中第24条规定,本次评估范围不包含学校名称,即中医大冠名权及学校其他资产、资源均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本次股权转让结束后,被评估单位将名称中“中医大”的冠名去除。
8、根据评估报告,经了解,现办公及生产场地位于徐汇区华泾路1200号,系租赁所得,出租方为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根据徐土储【2017】006号、徐土储司【2007】6号政府文件,该场地已列入徐汇区拆迁范围。出租方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7月通知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腾退清场,但因公司一时腾退清场困难,故协商后暂维持合同继续使用场地。2020年1月,华泾镇政府再次通知清退事宜,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亦再次发来腾退清场通知,明确年内必须完成清退。2020年9月,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出租方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为2853万元,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15日将场地移交给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本次评估将约定的拆迁补偿款确定为其他应收款,将根据承租场所腾退清场事项确定调整长期待摊费用的尚存收益月数。
9、根据评估报告,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承诺,本次委评的资产中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无其他抵押、担保、涉讼、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等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
至评估报告提出之日,除上述事项外,评估人员在本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没有发现,且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也没有提供有关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并需要明确揭示的特别事项情况。
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予以关注。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佗路280弄31号301-2室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陈卫民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中医药大学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4、价款支付条款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996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6、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书面承诺: ①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②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③同意在股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④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⑤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之内容;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9、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996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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