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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20%股权

时间:2021-02-08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20%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1SH1000024
  • 【标的所属行业】:批发业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 【转让价格】:401.23744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2-0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3-11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东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曹冰莹 联系电话:13501704628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庄严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51 |业务负责人: 顾卫天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51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亮全
成立时间2020-01-10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MA1HB38T01
经营范围城市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快速公交、公共交通的建设与管理,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设计、销售,汽车租赁,自有设备租赁,机动车维修,机电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租赁、安装、调试,从事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零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12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全部放弃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城捷运城市交通有限公司50
2上海临港创新经济发展服务有限公司5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9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审计机构业务无法提供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0-12-31营业收入937.569383
利润总额-23.263087净利润-23.263087
资产总计2879.758112负债总计903.021199
所有者权益1976.736913









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1-01-09
基准日审计机构上海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20-06-30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2192.0027482224.681661
负债总计218.494463218.494463
净资产1973.5082852006.187198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401.237440





其他披露内容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本次评估的应收账款系应收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特斯拉班车运营补贴款3,924,105.90元,根据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出具给上海临港创新经济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函》: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与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为特斯拉提供共享线50余条,1-6月份累计产生费用3,600,097.16元,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垫付此费用,年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交通运营补贴的方式发还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上海临港交通有限公司认为该笔收入实现可能性较大,所以确认了该笔收入。本次评估前审计上海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笔应收款项予以了确认。因此,本次评估应收账款按核实后账面值评估。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上海临港创新经济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秋山路1775弄29、30号1楼01室
注册资本(万元)33500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姜泰
持有产(股)权比例5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 无□) (具体为:乙方承诺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 (具体为: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在交易凭证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转让方申请,由交易机构将全部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12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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