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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武汉投资有限公司55%股权

时间:2021-01-13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武汉投资有限公司55%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0SH1000370
  • 【标的所属行业】:其他采矿业
  • 【标的所在地区】:湖北省 武汉市 武昌区
  • 【转让价格】:0.0001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1-13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2-08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谭雪峰 联系电话: 010-51918740 |业务负责人: 任立中 联系电话: 010-5191883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武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祺年
成立时间2011-08-12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6581800021U
经营范围对矿业、商业的投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的销售;矿山设备的研制、开发与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职工人数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有人不放弃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55
2武汉万泉矿业股份有限公司45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9营业收入0.000000
利润总额89.163678净利润89.163678
资产总计61.280855负债总计58.384247
所有者权益2.896608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0-11-30营业收入0.000000
利润总额-19.930000净利润-19.930000
资产总计56.790000负债总计73.830000
所有者权益-17.040000









评估机构武汉中信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0-12-30
基准日审计机构北京国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
评估基准日2020-08-31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57.75000060.960000
负债总计75.30000075.300000
净资产-17.550000-14.34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7.887000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黄石市下路大道115号
注册资本(万元)633300.916598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翟保金
持有产(股)权比例5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并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实际到账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0.1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须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重要信息披露中的以下事项须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进行约定,该事项为: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55%股权,为标的企业控股股东。转让方以标的现状转让,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且已完全知晓转让标的的现状,并接受此现状,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7、受让方须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变更标的企业名称,受让方不得使用“大冶有色”中英文字样和Logo图标。 8、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0.10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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