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舟电力有限公司19%股权 |
时间:2021-01-14 14:28:40 来源: 作者: |
- 【项目名称】:上海神舟电力有限公司19%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1SH1000004
- 【标的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闵行区
- 【转让价格】:2071.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1-1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2-09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智德盛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赵媛媛 联系电话:18516145765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倪佳 联系电话: 62657272-242 |业务负责人: 杨莹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309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神舟电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常建华 | 成立时间 | 2011-10-11 | 注册资本 | 20096.153800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2583458303E | 经营范围 | 从事光伏电力科技、新能源科技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业投资,建筑工程(凭许可资质经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的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设备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4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创丰昕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658 | 2 | 温州东楷富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914 | 3 | 上海创丰昕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1592 | 4 | 上海创丰昕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7.4939 | 5 | 温州东楷文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8286 | 6 | 上海创丰昕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649 | 7 | 上海创丰昕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6653 | 8 |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548 | 9 | 上海东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2.484 | 10 | 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19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 2019 | 营业收入 | 4571.968182 | 利润总额 | -5571.615087 | 净利润 | -5702.293189 | 资产总计 | 67370.884600 | 负债总计 | 53841.621503 | 所有者权益 | 13529.263097 | 审计机构 | 上海众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企业财务报告 | 报表日期 | 2020-10-31 | 营业收入 | 3255.141748 | 利润总额 | -662.240387 | 净利润 | -684.050017 | 资产总计 | 58928.959066 | 负债总计 | 45883.745986 | 所有者权益 | 13045.213080 | | | 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 2019 | 营业收入 | 4571.968182 | 利润总额 | -5571.615087 | 净利润 | -5702.293189 | 资产总计 | 67370.884600 | 负债总计 | 53841.621503 | 所有者权益 | 13529.263097 | 审计机构 | 上海众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企业财务报告 | 报表日期 | 2020-10-31 | 营业收入 | 3255.141748 | 利润总额 | -662.240387 | 净利润 | -684.050017 | 资产总计 | 58928.959066 | 负债总计 | 45883.745986 | 所有者权益 | 13045.213080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0-12-04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基准日 | 2020-06-30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25808.180000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 | 13082.410000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 | 12725.760000 | 10900.00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2071.000000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根据上海神舟电力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根据航天集团名号管理要求,神舟电力公司名称内“神舟”名号在完成股权转让产权交易手续后五年内进行变更,后续不再使用。”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2020年1-6月专项审计报告:
2015年7月14日,本公司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签订了《上海神舟电力有限公司40MWp光伏组件设备采购》(以下简称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约定,本公司向东方日升公司采购255Wp光伏组件174,126片,设备单价为986,85元/块,总价款为171,836,243.10元。截至2018年7月,本公司已向东方日升公司支付货款121,693,558.02元,尚欠货款50,142,685.08元。
2019年10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8)浙02民初940号),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东方日升公司货款50,142,685.0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142,685.0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日止)。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741号)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基于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截至2020年6月30日,需计提逾期利息共计50,576,797.09元。
2020年8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发函((2020)浙02执36号),即将对本公司持有的长春吉神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海南海神航天新能源有限公司75%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
2019年审计报告中:详见附件
评估报告中:详见附件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22号3幢701-712室 | 注册资本(万元) | 125479.0301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张宏俊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9%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具体为:同意继续履行现有的劳动合同)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支持企业持续发展。)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无
四、其他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在信息披露期满前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21.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和付清交易价款余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并付清交易价款余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原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款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具体付款时间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股权质押等形式),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应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前完成支付。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在申请举牌的同时,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披露信息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同时作为专业投资人充分了解国家、上海市等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涉及的规划、土地、建设、税收等政策)对标的企业价值可能产生的全部影响;
(2)同意自行承担相关权属文件的办理风险。
(3)同意受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履行现有的劳动合同。
(4)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首期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首期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21.3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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