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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科英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80%股权

时间:2020-12-31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上海中科英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80%股权
  • 【项目编号】:Q32020SH1000053
  • 【标的所属行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闵行区
  • 【转让价格】:1147.88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2-3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1-28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徐蕴璐 联系电话:021-63510813 13524779993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顾明明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666/13816932164 |业务负责人: 徐紫钦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43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上海中科英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朊
成立时间2001-01-31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70315599XE
经营范围从事生物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食品生产,食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4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全部放弃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王新50
2钱朝林30
3陈秀芳12
4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8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9营业收入50.900889
利润总额-309.532935净利润-309.532935
资产总计1764.897411负债总计367.396884
所有者权益1397.500527审计机构上海汇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0-11-30营业收入20.097724
利润总额-76.867799净利润-76.867799
资产总计1046.502934负债总计155.186242
所有者权益891.316692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8营业收入69.911553
利润总额-98.767107净利润-98.767107
资产总计2082.605694负债总计375.572232
所有者权益1707.033462审计机构上海汇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基准日审计机构上海汇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9-12-31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1764.9000001802.250000
负债总计367.400000367.400000
净资产1397.5000001434.85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147.880000





其他披露内容标的公司股东已同意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转让所持有的标的公司8%股权,股东陈秀芳、王新和钱朝林放弃优先受让权。截止挂牌日,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正在办理挂牌转让8%股权的相关准备工作中。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1)本次评估依据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保留意见原因为应收账款:上海拓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35,821.38元,上海赢泰贸易商行47,925.00元,上海拓灏贸易商行78,975.00元,合计1,962,721.36元因和对方产生质量等方面纠纷,上海中科英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对方未予确认,审计无法实施函证及其他审计程序,经评估人员了解该款项较难收回本次评估为零。 (2)被评估单位单位产成品均已过期,本次评估为零。 (3)被评估单位的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均账龄较长,预计无法收回,本次评估为零。 (4)被评估单位目前处于暂停技术开发,销售不佳减少销售门店的经营状态。 (5)其他:具体详见(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126号)的《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王新
注册地(住所)银都路3536弄63号302室
持有产(股)权比例5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方是否同时转让对标的企业债权 (是□(金额: ) 否? 2、标的公司有4名职工,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有? 无□)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付清后办理工商变更,工商变更(含)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竞买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在交易凭证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转让方申请由交易机构将全部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27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0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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