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创中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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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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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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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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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开发区机场大道4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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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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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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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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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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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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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1000.0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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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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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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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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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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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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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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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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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6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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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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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经营范围:零售:汽油、柴油、煤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29日止)(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4月10日止)。一般经营项目:零售:燃料油、润滑油、清净剂。(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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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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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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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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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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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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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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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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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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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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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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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6.47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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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7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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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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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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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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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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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6.4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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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7.75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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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64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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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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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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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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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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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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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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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6.6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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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3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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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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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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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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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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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5.05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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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7.5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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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5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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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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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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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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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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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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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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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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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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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4.24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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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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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5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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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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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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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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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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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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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7.56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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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9.1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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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45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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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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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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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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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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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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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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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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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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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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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 |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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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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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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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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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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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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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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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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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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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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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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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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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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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64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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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3.66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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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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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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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物:营业房、罩棚、发电机房及厂区道路围墙等共计八项。建筑物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4405号加油院内。其中营业房、加油棚已办理房屋权证,维护保养良好,正常使用。 2、2009年11月以出让方式取得1宗加油站及配套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土地权证(温国有【2009】第5-145491号),该宗地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4405号,土地面积为3304.94平方米。目前作为加油站使用。 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对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3000.00万元票据进行担保,担保到期日2014年1月18日; 4、截止评估基准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短期借款9888.00万元,以抵押和担保形式取得,借款由控股方进行抵押和担保; 5、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上海浦发银行温州支行借款合计2000万元; 6、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4000万元,存入2000万元保证金,该账户该账户由控股股东和其关联方使用,未在新世纪石油公司财务账上反映,截止2013年9月30日上海浦发银行温州支行账户余额25292510.3元; 7、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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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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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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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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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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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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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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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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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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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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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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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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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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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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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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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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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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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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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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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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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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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本项目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未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供付款通知书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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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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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用。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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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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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交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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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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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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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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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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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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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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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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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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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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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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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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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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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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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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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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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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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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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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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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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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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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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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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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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媒体名称 |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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