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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神火华伟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

时间:2020-12-16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禹州神火华伟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0SH1000377
  • 【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服务业
  • 【标的所在地区】:河南省 许昌市
  • 【转让价格】:1359.77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2-1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1-13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东岳 联系电话:021-63294365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张睿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79 |业务负责人: 孙轶先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83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禹州神火华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
成立时间2010-09-30
注册资本99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11081563707958N
经营范围对煤矿的投资、投资咨询及管理。(上述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职工人数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全部放弃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禹州市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49
2许昌神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5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9营业收入0.000000
利润总额0.000000净利润0.000000
资产总计12440.960000负债总计2540.960000
所有者权益9900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0-10-31营业收入0.000000
利润总额0.000000净利润0.000000
资产总计12581.130000负债总计2681.830000
所有者权益9900.000000









评估机构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0-11-30
基准日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2020-06-30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4925.6900006035.980000
负债总计3369.7700003369.770000
净资产1555.9200002666.21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359.770000





其他披露内容1、本项目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其中,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采矿权评估报告(文号:山连山矿权评报字[2020]152号),评估方法为收入收益法。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文号:亚评报字(2020)第218号),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华伟矿业承诺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本次以华伟矿业申报的实际测量面积进行清查和评估,未考虑在后续产权证书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若实地测量面积与发放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有差异,应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值不含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亦未考虑土地使用年限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我们执行本次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被评估资产进行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之内;提供被评估资产法律权属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予以必要的查验;本评估报告不具有对被评估资产法律权属确认、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的能力。 (2)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进行的实地勘察,仅为一般性的勘察,未进行专业性的技术测试,也未能对实物资产相关的隐蔽工程部分进行勘察。 (3)根据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察院2002年8月编制的《河南省禹州市三窑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二1煤层储量报告》,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111b+122b)780.40万吨,动用资源储量190.9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589.50万吨。 原禹州市三窑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时,进行了采矿权价款认定,根据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许国土资矿(2004)04号《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禹州市鸿畅镇朱许煤矿等26个煤矿采矿许可证延续认定的请示》,认定地质储量589.50万吨、可采储量310.98万吨,对应采矿权价款373.17万元,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价款缴纳票据累计缴纳了333.168万元。该矿是否需要补充处置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应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河南中瑞矿业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2月编制的《河南省禹州神火华伟矿业有限公司二1煤层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豫储评字〔2018〕38号)、备案证明(豫国土资储备字〔2018〕25号),该矿矿区范围内截止2017年12月31日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11b+122b+333)626.42万吨。 与2002年储量核实报告相比,矿区范围内无新增资源储量。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豫自然资发〔2019〕78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采矿权因开采条件、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等发生变化,致使可采储量超出了已有偿处置可采储量的,在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时,评估征收未有偿处置可采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特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许昌神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许昌市五一路办事处五一路26号(烟机厂家属院南院2号楼2单元3层东侧东户)
注册资本(万元)76020.4200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常兴民
持有产(股)权比例5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1%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具体为:)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具体为:)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 (具体为:)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工商变更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提供工商变更所需资料。 6.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之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7.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8. 若本项目协议成交,受让方须按挂牌金额的0.5%缴纳交易手续费。若本项目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4%缴纳交易手续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4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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