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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兴中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时间:2020-11-30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宁波兴中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0SH1000414
  • 【标的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 【标的所在地区】:浙江省 宁波市
  • 【转让价格】:2714.608411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1-30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2-25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蒋心悦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46 |业务负责人: 汪佳蕾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43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宁波兴中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时间2017-12-26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1MA2AGHDN4R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会务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不涉及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0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9营业收入0.000000
利润总额-10021314.690000净利润-10021314.690000
资产总计130047298.850000负债总计150034048.110000
所有者权益-19986749.26审计机构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0-06-30营业收入0.000000
利润总额-3539605.230000净利润-3539605.230000
资产总计112967366.620000负债总计111493721.110000
所有者权益1473645.510000









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0-11-26
基准日审计机构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2020-06-30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决定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11296.74000013842.890000
负债总计11149.37000011149.370000
净资产147.3700002693.52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2693.520000





其他披露内容一、基本情况 宁波兴中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赛日新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资发起设立,实缴注册资本2500万元。公司名下核心资产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现代服务休闲区地块的欣湾大厦(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该资产通过法院拍卖形式取得。主要债务为华融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与标的公司的借款,当前借款本金8800万元以及应付利息。 截止2020年6月30日,经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总资产11,296.73万元,负债11,149.37元,所有者权益147.36万元。 截止2020年6月30日,经公司聘请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公司股东权益快速变现价值为2,693.52万元。由于欣湾大厦项目未进行竣工决算,评估人员未对建筑物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测量、检测或鉴定。 二、基准日后事项 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后,标的公司除以下事项外,未发生任何经济业务: 1、与浙江海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及附属资料移交协议》,预计支出费用200万元劳务费。 2、聘请了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2019年度、2020年6月审计报告,合计支出费用2.7万元。 3、与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变压器买卖协议》,合计支出费用不超过15万元。 4、与债权人华融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免除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未付利息。 5、以银行存款清偿债权人华融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债务。 三、咨询看样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结束前,转让方提供相关标的资料、咨询、现场查看资产,有意者拨打咨询电话与转让方项目经理联系或直接前往转让方联系买方尽调相关事宜。 四、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 1、在交割期间内,当转让方将标的物文件资料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物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物文件清单上签字。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物相关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物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物现状受让标的,接受标的物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物自产权转让公告日起至标的物相关权利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物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竞买人承诺,一旦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转让方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共同还款协议》进行签署,相关协议文本最终以转让人的审批为准。 4、买受人承诺,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转让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而采取的相关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的处置结果。 5、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转让方除对标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并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应买受人要求进行的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且买受人应当对该等管理行为产生的后果无任何异议。 6、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价前如实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
注册资本(万元)303565.330000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白俊杰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财政部
批准单位名称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需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并同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14万元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且递交诚意金人民币1186万元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全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同时与华融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兴中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共同还款协议》,作为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105号-借第1号的《借款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105号-借第1号-补第1号的《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宁波兴中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债务人,并按照协议约定与宁波兴中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华融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本息合计110,353,915.89元,全部上述价款支付完毕后,华融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免除其他未付债务。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同时与华融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兴中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共同还款协议》,作为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105号-借第1号的《借款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105号-借第1号-补第1号的《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宁波兴中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债务人,并按照协议约定与宁波兴中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华融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本息合计110,353,915.89元,全部上述价款支付完毕后,华融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免除其他未付债务。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剩余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支付完毕产权交易价款,按照《共同还款协议》履行首笔8800万元债务偿付义务后,并且为第二笔还款义务提供履约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方可交割股权;剩余共同还款义务最迟应当在股权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共同还款协议》或在相关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支付余款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共同还款协议》或在相关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支付余款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③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a. 组织或参与串标、围标活动;b. 捏造、散布不利我司资产处置的信息;c. 以公济私谋取暴利;d. 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④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按照未付款部分日息万分之五缴纳罚息,超过20日未付款的,我司有权取消合同并没收保证金。⑤竞买人不符合竞买条件参与竞买的;⑥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⑦竞买人未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⑧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买受人应在竞价成功后,逾期签约或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可将标的再行公开挂牌出售。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挂牌中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手续。再行挂牌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7.本项目成交后,请受让方及时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各自承担。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办理交割的,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意向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标的公司资产可能存在资料不齐全、质量有瑕疵等风险。 (2)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意向受让方已经对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本项目所涉标的物,全部依其现状进行处置。现状是指看样时点标的的质量、数量、新旧程度、使用现状、法律关系、产权关系、纳税义务等现实状况,至竞价时点竞买人没有异议,则表示竞买人认可看样时点与竞价时点标的现状一致。意向受让方充分考虑标的显性和隐性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谨慎选择,慎重决定。 9.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即同时受让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10.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转让方有权直接做出资产转让活动中止或终结的决定,同时有权要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立即中止或终结本次资产转让活动: (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 (2)未实际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履行相关交易程序的; (3)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 (4)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11.本项目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余款支付期限内完成产权交易所相关费用的支付,因买受人未支付产权交易费用的,转让方有权延迟交割标的且不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转让方指定账户信息: 户 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白云路支行 账 号:0200020019201711705 支付交易价款时应备注“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包”项目交易保证金/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1.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自然人及其他主体; 2.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814.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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