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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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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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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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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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设计之都创意产业园2栋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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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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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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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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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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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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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502.793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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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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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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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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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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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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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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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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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4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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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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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硬件、智能自动化系统、电子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和购销以及其他国内贸易(以上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银行、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演出场馆物业管理及租赁;演出票务销售;工艺礼品的销售;舞台设备上门安装、销售;舞美设计、信息咨询;摄影;展览展示^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综合文艺表演;机动车停放服务(凭有效的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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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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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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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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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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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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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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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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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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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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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聚橙友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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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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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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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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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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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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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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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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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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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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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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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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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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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6.5915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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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3539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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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9803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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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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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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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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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8.2996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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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6.5077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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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7919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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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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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德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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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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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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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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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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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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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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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45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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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94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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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5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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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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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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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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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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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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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2.6074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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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5.3401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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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672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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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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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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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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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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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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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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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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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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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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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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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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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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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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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11877.140000万元 |
11899.95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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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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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39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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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39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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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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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5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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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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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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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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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7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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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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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0.19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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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1.66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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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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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9.2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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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9.2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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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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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9.220000万元
|
10639.2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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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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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97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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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2.44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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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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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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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联合转让,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6.3619%股权;成都招商局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6.3619%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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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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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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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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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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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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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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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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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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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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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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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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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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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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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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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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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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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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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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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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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存续时间不少于三年,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以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可接受联合受让,须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5.本项目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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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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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交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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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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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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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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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招商局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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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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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西楼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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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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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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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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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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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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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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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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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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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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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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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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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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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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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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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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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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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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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工业区工业六路以北、沿山路以东兴兴工业大厦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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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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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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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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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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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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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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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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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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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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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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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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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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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媒体名称 |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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