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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
时间:2020-11-10 14:28:40 来源: 作者:
【项目名称】: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
【项目编号】:Z320SH10G0240-2
【标的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标的所在地区】:150000 150500
【转让价格】:3816.162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1-1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1-16
【受托机构】: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高博(央企六部) 联系电话: 13661021105 |业务负责人: 周淑燕(央企六部) 联系电话: 010-51918746,18610806302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标的企业名称
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禄森
成立时间
2006-03-23
注册资本
204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50591783045781B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的业务咨询、运输技术的咨询服务;销售建材、防腐环保产品;机电设备(小轿车除外)、建筑机械金属材料、木材装潢材料。(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19
营业收入
-999999999.000000
利润总额
-999999999.000000
净利润
-999999999.000000
资产总计
-999999999.000000
负债总计
-999999999.000000
所有者权益
-999999999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999999999.000000
利润总额
-999999999.000000
净利润
-999999999.000000
资产总计
-999999999.000000
负债总计
-999999999.000000
所有者权益
-999999999.000000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0-07-09
基准日审计机构
2020-03-30
评估基准日
-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309.860000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其他披露内容
根据2020年10月28日,中信浩华与北京信邦签署的《委托处置协议》,本次转让价款全部归中信浩华所有。上海联交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债权交易价款至中信浩华指定的银行账户。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1)转让标的为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浩华)及北京信邦寄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邦)分别对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不良债权。 (2)两笔贷款形成的债权,第一笔是中信浩华委托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向债务人发放本金为5000万元的优先债权,委托贷款期限为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担保方式为:在建工程抵押担保、自然人保证人保证担保、债务人股权质押担保。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信浩华对债务人的债权本金为3351.66383万元,优先债权合计金额6539.263830万元;第二笔贷款是中信浩华全资子公司北京信邦为债务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而产生的一般受偿债权,无抵押、担保和保证。截至2020年3月31日,北京信邦对债务人的财务顾问费为1402.333341万元,普通债权合计金额2514.320680万元。两笔债权合计金额 9053.584510万元。2019年12月30日,破产管理人出具《债权复审函》,认定中信浩华破产优先债权6156.33万元,北京信邦破产普通债权1402.33万元,债权合计7558.66万元。 (3)经评估,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信浩华所持优先债权的综合受偿额为人民币3309.86万元,北京信邦寄卖行有限公司所持普通债权的综合受偿额为0万元。
提示提醒等内容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北三层C1-C3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144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债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中信浩华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受托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债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 ①我方已被充分告知并了解挂牌标的的实际状况,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揭示的所有风险,愿意接受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包括潜在瑕疵),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和瑕疵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②我方对照本债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且与债务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债务企业或其关联方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1144.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公告期届满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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