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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4.05%股权

时间:2020-10-30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4.05%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0SH1000344
  • 【标的所属行业】:其他金融业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 【转让价格】:300103.122215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0-30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1-26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周鉴文 联系电话:021-58312130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王炜 联系电话: 62657272 |业务负责人: 陆超渊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825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洋
成立时间2015-08-27
注册资本1064994.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大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35067083X5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147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全部放弃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32.31
2其余(5)位股东14.07
3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2
4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7.44
5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7.33
6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6.54
7海峡半导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STRAIT SEMICONDUCTOR INDUSTRY DEVELOPMENT LIMITED)6.31
8西藏紫光清彩投资有限公司4.69
9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4.51
10China Development Ban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国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4.51
11上海熔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9营业收入263937.086565
利润总额71731.023579净利润55395.734759
资产总计5137788.036059负债总计3839445.953941
所有者权益1298342.082118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0-09-30营业收入203234.313868
利润总额58368.655307净利润44545.113908
资产总计4706537.624683负债总计3380495.324436
所有者权益1326042.300247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8营业收入211146.858086
利润总额58733.314539净利润45510.131435
资产总计4586250.165115负债总计3339342.284772
所有者权益1246907.880343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0-10-22
基准日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2019-12-31
内部审议情况董事会决议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5137788.036059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3839445.953941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1298342.0821181247830.03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300103.122215





其他披露内容(1)本项目采用收益法评估。 (2)因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要求,标的项目股权转让后,①如需报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则《产权交易合同》在交易双方签订后成立,在审批同意后生效,审批完成前,交易双方仍需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②如仅需报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则《产权交易合同》在交易双方签订后即生效。 (3)其他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其他已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备查资料。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详见《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相关内容。
提示提醒等内容(1)抵押担保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芯鑫融资租赁为关联公司担保情况: ①、2019年8月,为参股子公司中青芯鑫(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提供3.83亿元担保,期限5年。 ②、2019年9月,为参股子公司中青芯鑫(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函提供1.9亿港币担保,期限13个月。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集团于 2018 年通过云南产权交易所及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挂牌程序,分别参与了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诚泰保险股权挂牌出让。本集团已分别于 2018 年 7 月和 8 月支付该项交易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1.23 亿元。于 2019 年 12 月收到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通知,该项交易已完成备案,并于 2020 年 1 月支付剩余股权出资款人民币 2.89亿元。 (3)其他内容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注册资本(万元)987200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
法定代表人楼宇光
持有产(股)权比例32.3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4.0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财政部
批准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分期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具体为: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030.936664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8、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030.936664万元)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在受让方支付完成首期价款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交易凭证。其余款项由受让方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支付方式和分期付款相关要求,遵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相关国资要求执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9、鉴于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受让方支付标的项目全额产权交易价款,且收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或相关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证明)后,由受让方报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及办理标的企业的相关股权变更登记工作,转让方仅将予以协助配合。 10、尽职调查前,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提交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内容详见本转让公告附件中的《保密承诺函》)和《挂牌资料查阅申请表》后,方可查阅标的项目留存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备查资料。若意向受让方存在违约情况,则标的项目转让方有权追究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并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担因违约而对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项目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或放弃受让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且受让方须承担因违约而对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1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以下内容: (1)我方承诺:受让标的股权后,应在标的项目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标的企业办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我方承诺:受让标的股权后,标的项目交易中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缴纳。标的项目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3)我方承诺:受让标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中国境内的相关产业政策;保证用于购买标的项目的资金来源合法。 (4)我方承诺:受让标的股权后,同意除届时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就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外,应接受标的企业现行公司章程规定并根据该公司章程享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5)我方承诺:已知晓标的企业未来拟在知名的证券交易所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我方将尽全力支持和配合标的企业的上市工作。 (6)我方承诺:同意如果因法律变化或政府机构监管要求原因,导致转让方无法履行最终交易文件的,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届时任一方均有权终止最终交易文件。 (7)我方承诺:受让标的股权后,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90030.936664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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