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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100%股权
时间:2020-05-06 14:28:40 来源: 作者:
【项目名称】:哈尔滨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G32020SH1000058-2
【标的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标的所在地区】: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
【转让价格】:6680.53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05-0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0-26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中煤时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13811924880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鲍鹏恺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业务负责人: 董慧聪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标的企业名称
哈尔滨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大鹏
成立时间
1992-03-10
注册资本
244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12704668XU
经营范围
批发甲醇、丙烷(甲醇有存储设施,丙烷无存储设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6日),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化工产品的技术研发及推广服务,装卸;房屋、场地、设备租赁。
职工人数
65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是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19
营业收入
18.300000
利润总额
-766.000000
净利润
-766.000000
资产总计
1753.000000
负债总计
1138.000000
所有者权益
615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
2020-02-29
营业收入
0.000000
利润总额
-113.000000
净利润
-113.000000
资产总计
1722.000000
负债总计
1220.000000
所有者权益
502.000000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评估机构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9-07-23
基准日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
2019-04-30
内部审议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1567.740000
8216.340000
负债总计
793.530000
793.530000
净资产
774.210000
7422.81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7422.810000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其他披露内容
一、涉及职工安置,职工安置方案已通过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向受让方需妥善安置职工,具体详见职工安置方案及职代会决议。 二、评估结果不包含相关税费。 三、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23项房屋未在标的企业改制后办理更名,目前房屋产权证户名全部为哈尔滨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28项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四、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5项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更名工作未与公司重组、改制工作同步,因此,目前土地使用证户名全部为哈尔滨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被评估单位承诺以上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无权属纠纷。 五、从摘牌到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安全问题由转让方负责。 六、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第8条提及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经更新至2022年6月。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无
提示提醒等内容
详见评估报告及挂牌公告附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7号
注册资本(万元)
297467.000000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
王树斌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受让方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6.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8.如竞价成交,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5%缴纳交易手续费。 9.意向受让方须同意经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职工,具体详见职工安置方案及职代会决议。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2004.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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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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