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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清研车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4.159%股权

时间:2020-06-24 14:28:40  来源:  作者:
  • 【项目名称】:深圳市清研车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4.159%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0SH1000156
  • 【标的所属行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标的所在地区】:广东省 深圳市
  • 【转让价格】:566.36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06-2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0-10-27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北京易产全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8911099927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张雅蒙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43 |业务负责人: 叶可可 联系电话: 010-51918745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深圳市清研车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行
成立时间2015-01-16
注册资本1059.375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326438782B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汽车全产业链信息咨询,云平台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大数据存储分析服务及咨询、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信息咨询;销售教学器材、计算机硬件及辅助制品、电动工程设备、音响设备。(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人才中介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汽车全产业链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咨询。
职工人数22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不涉及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武行36.687
2苏州紫荆投资有限公司14.159
3北京圣煌达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8.85
4苏州清研汽车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8.85
5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5
6其他5位股东5.524
7上海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425
8苏州弘毅汽车科技咨询中心(有限合伙)4.248
9广州智造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3.54
10苏州清源华擎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655
11杭州泰之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1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9营业收入439.520000
利润总额-285.090000净利润-285.090000
资产总计2563.860000负债总计283.820000
所有者权益2280.04审计机构苏州中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0-05-31营业收入101.020000
利润总额-87.350000净利润-87.350000
资产总计2513.920000负债总计321.220000
所有者权益2192.700000









评估机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清华大学
核准备案日期2019-12-04
基准日审计机构苏州中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2019-06-30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净资产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其他披露内容详见交易所备查材料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苏州紫荆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
注册资本(万元)1100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成波
持有产(股)权比例14.159%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4.159%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教育部
批准单位名称清华大学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期满之前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若该竞买人为非标的公司股东,该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报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如该竞买人为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如下事项: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同意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全部价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6. 本项目允许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15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8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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