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股权转让必须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等有关监管要求中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须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等),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资格。交易所以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最终获得本股权的受让资格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 3、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受托机构须知:本项目交易机构收费按照项目成交价的1‰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意向受让方一旦办理受让登记,即视为已知晓上述内容,同意本项目交易手续费按上述标准收取。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首期价款为交易价款的25%(含交易保证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次股权转让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交易价款的50%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剩余25%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后,应在本项目公告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即本项目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过失导致本项目股权转让无法实现时,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赔偿:(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受让方未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7.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首期价款为交易价款的25%(含交易保证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次股权转让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交易价款的50%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剩余25%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自交易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即本次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9.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自行判断是否能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批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受让方需自行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协助,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并获得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等有关监管要求中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均需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