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电子物资西南公司重庆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宏声巷14号6-2
|
法定代表人
|
李光才
|
成立时间
|
1992-03-06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12.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202829204
|
经营范围
|
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木材。普通机械,电子产品,电器机械及器材,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零部件,五金,家用电器等。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6-08
|
评估基准日
|
2016-03-31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6)第116号】显示,标的企业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无资产、负债,净资产为零。 2、标的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已于2000年2月24日停业整顿,日常工作主要为清理债权债务。2011年5月9日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7年5月经标的企业申请注销国税登记证,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当月核准,现该户为注销状态;2007年7月标的企业在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地税登记证注销,但标的企业并未在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和重庆市渝中区地税局上清寺税务所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并无实际负责的税收管理员,目前其状态显示为“待处理户”。 4、标的企业现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主要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0)沙经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2000)沙经执字第77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02)沙民执字第770号恢1民事裁定书。经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查证,标的企业上述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均因被执行人无可供强制执行财产而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而破产企业债权申报也因破产企业被裁定破产而没有得到任何清偿。另外,标的企业未在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或发生任何被诉讼或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案件。 5、标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遗失,最后年报日期为2005年1月1日,因有效期过期而已经作废。由于现在企业工商登记证照、税务登记证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照实现“三证合一”,故无法取得原有税务登记证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照样本件。 6、目前标的企业的全部证照、资料仅留存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未年检已经过期作废)、企业公章壹枚。其余证照、资料均已遗失。 7、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交纳4.5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一旦该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其余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举牌申请的;(2)转让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后续竞价程序;(3)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4)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4.受让方在办理工商变更时须将标的企业名称中的“电子物资”四个字剔除,以避免社会各方的误解。
5.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负责办理企业改制、工商、税务等相关机构的恢复、更新、变更等相关手续。由于标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税务登记已被注销,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作废,故标的企业股权受让方接受股权受让后,在办理恢复重庆公司正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时将极大可能面临各项相关行政处罚,甚至最终无法恢复的后果。故受让方必须现状受让重庆公司,并具有办理工商变更出资人以及恢复、重新办理重庆公司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能力,且在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前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
3.意向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5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子物资西南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二环路东二段3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