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天实业有限公司1户债权 |
时间:2020-01-14 10:00:31 来源: 作者: |
浙江浩天实业有限公司1户债权
项目编号 |
Z319SH10G0206-2 |
转让底价 |
549.0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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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1-1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0-01-31 |
标的所在地区 |
浙江 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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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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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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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浩天实业有限公司1户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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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五金科技工业园区银川东路16号 |
法定代表人 |
楼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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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03-11-12 |
注册资本 |
500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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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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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784758077327T |
经营范围 |
汽车配件(不含发动机);农业机械、电子配件、汽油机、家用电器及配件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
职工人数 |
22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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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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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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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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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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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8 |
营业收入(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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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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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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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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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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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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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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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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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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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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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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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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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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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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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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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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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转让债权有关的内容:
1、 截至2018年2月28日,本户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9,342,944.07元,欠息额为人民币575,062.62元,本息合计19,918,006.69元,违约金为6,654,003.87元,其他债权为人民币269,233.00元,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6,841,243.56元。该户债权保证人为楼晓红、孙建勇。
2、 本次转让的债权中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3、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18年11月24日在《文汇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18年11月24日,有效期2年。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2013年12月,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租赁”)与浙江浩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购买价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起租日为农银租赁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租金分12期支付,等额租金,每3个月后付。租赁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6.76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租赁利率进行同方向、同幅度调整。对浩天公司任何逾期未付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农银租赁收到全部逾期未付款项。农银租赁扣除在租赁物购买价款中扣除250万元作为保证金,留购价款1万元。2014年1月6日,农银租赁扣除250万元保证金后已向浩天公司支付4750万元。该笔债权由楼晓红、孙建勇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浩天公司按时支付前七期租金共计32,531,962.10元,此后未能于2016年1月20日支付第八期租金,后续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月26日陆续回款共计480,000.00元,另有前七期多支付金额10,778.83元。2017年3月27日,农银租赁将浩天公司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浩天公司支付农银租赁租金共计19,918,006.69元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2018年2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农银租赁的上述诉请,浩天公司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农银租赁租金共计19,918,006.69元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截至目前,浩天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后归还金额为0。
2018年6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农银租赁收购浩天公司债权。截至2018年2月28日,本户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9,342,944.07元,欠息额为人民币575,062.62元,本息合计19,918,006.69元,违约金为6,654,003.87元,其他债权为人民币269,233.00元,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6,841,243.56元。该户债权保证人为楼晓红、孙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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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其他信息 |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资产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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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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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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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11层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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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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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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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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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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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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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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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的情况下,需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递交交易定金人民币100万元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定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交易定金的,竞买人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底价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竞买人报价低于挂牌底价的,报价视为无效,则本次转让终结。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定金即转为部分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定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定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定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③违反产权交易定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定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转让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账号:03340300040020403
开户银行: 农行浦东分行营业部
支付交易价款时应备注“浙江浩天实业有限公司1户债权项目交易定金/价款”。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交易定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7.本项目最终《债权转让协议》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共同签署。
8.本项目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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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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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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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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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金融产权交易部 |
业务经办人 |
张禹骅 |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 |
业务负责人 |
陆超渊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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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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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陆超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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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电话 |
021-6265727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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