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标的公司老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2.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被视为其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关于特别事项揭示中提及的杭州和源澄宇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并购贷款合同》和标的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杭州和源澄宇矿业有限公司已完成还款,现正办理解除质押事宜。
(1)杭州和源澄宇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并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JK201512090001111,借款金额贰亿壹仟捌佰柒拾伍万元整,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柒年,即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为确保《并购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债权的实现, 2015年12月10日,杭州和源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杭州和源矿业有限公司75%的7500万元股权质押,质押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红利、配股、送股等派生的权利也一并质押。 (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2018版计价依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9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10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本次评估以2010版计价依据规定作为评估依据。 (3)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简称“国土富阳分局”)与和源澄宇公司共同委托云南君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对与和源澄宇共同委托,对“富阳市新桐乡新桐村大山顶西段石灰岩矿采矿权”进行评估,云南君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富阳市新桐乡新桐村大山顶西段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云君信矿评字〔2018〕第165号), 评估目的是确认和源澄宇所属富阳市新桐乡新桐村大山顶西段石灰岩矿在基准日的采矿权价值,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6月30日,评估结论为和源澄宇大山顶西矿采矿权的评估价值为57,270.03万元。该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该评估目的且现有途径不变并持续经营条件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在预测分析采矿权未来收益的基础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得出的价值评估意见。国土富阳分局同意按该评估值的62.5%作为缩矿补偿支付给和源澄宇,即35,793.77万元。整合后矿区范围缩小至原范围的37.5%,,评估基准日,采矿权账面价值已调整至37.5%比例,故评估按剩余37.5%比例确认,即评估价值21,476.26万元。矿山评估的评估依据、参数选取、假设前提、使用限制等内容,请详见《富阳市新桐乡新桐村大山顶西段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云君信矿评字〔2018〕第165号)。 (4)杭州和源矿业有限公司车辆中浙AD2D26大众朗逸轿车车辆行驶证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富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杭州和源矿业有限公司承诺该车辆归其所有,期后如果发生权属纠纷,责任归杭州和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4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完成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