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标的公司老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2、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被视为其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评估报告中一般未考虑评估增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当仔细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据公司章程,上海瑜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应于2034年12月1日之前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上海瑜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600.00万元,其中:上海悦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600.00万元,占实收资本的100%,剩余注册资本400万元股东华师(上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已是实缴,详见验资报告。上海瑜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87,860.10元。 3.上海瑜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主要办公场所系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学校无偿租赁给其使用。 4.上海瑜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上海妙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设立了民办非营利单位—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学校。由于该单位为民办非营利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根据此规定上海妙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学校长期投资1000万元全部结转损益。 5.上海瑜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上海妙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设立了民办非营利单位—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幼儿园。由于该单位为民办非营利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根据此规定上海妙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幼儿园长期投资100万元全部结转损益。 6.根据华师(上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幼儿园签订的品牌使用许可协议,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幼儿园有权在幼儿园名称中合法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并有权以华东师范大学双语幼儿园的名称面向市场进行幼儿园正常经营必须的推广等活动。品牌许可期限为1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品牌许可费用按学年度净学费收入的3%作为合作服务费按照华师(上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直接支付给华东师范大学,并由华东师范大学开具有关的发票给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幼儿园。根据了解,合同到期后尚未续签,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幼儿园分别实际支付了2015-2016学年、2016-2017学年、2017-2018学年的品牌使用费。 7.根据华师(上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学校签订的品牌使用许可协议,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学校有权在学校名称中合法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并有权以华东师范大学双语学校的名称面向市场进行学校正常经营必须的推广等活动。品牌许可期限为1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品牌许可费用按学年度净学费收入的3%作为合作服务费按照华师(上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直接支付给华东师范大学,并由华东师范大学开具有关的发票给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学校。根据了解,合同到期后尚未续签,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双语学校分别实际支付了2015-2016学年、2016-2017学年、2017-2018学年的品牌使用费。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 3 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4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之内容。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竟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A、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B、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款须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帐户.在交易凭证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转让方申请由交易机构将全部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