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2018)沪01民终195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上海兴华旅展览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朱建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一中院维持原判,认定上海兴华旅展览有限公司需向原职工朱建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790.00元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8,984.71元,该案已审理终结。根据2018年6月15日民事起诉书,原告上海兴华旅展览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朱建飞,请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自法院认定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法院判决生效当月止原告向被告发放的最低工资、津贴及代缴的社保金等,合计人民币102,921.40元。由于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前被告朱建飞将其户口所在地迁至崇明区,故该案件转移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的(2019)沪0151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朱建飞返还原告上海兴华旅展览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5,300元,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向企业管理人员了解,被告不服判决,现准备上诉。
2、2018年5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认定,展览公司与原职工朱文颉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20日解除,并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判决展览公司支付朱文颉双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406.72元。展览公司上期实际支付上述赔偿金并计入管理费用。2019年3月1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朱文颉不当得利成立并返还25,732.50元。本次审计事务所对该笔款项调整增加期初“其他应收款”25,732.50元、增加期初“未分配利润”25,732.50元、调整减少2018年“管理费用”25,732.50元。上述原因导致本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的期初数与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审定数不一致。
3、经核实,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上有12台设备账面原值合计74,008.00元,账面净值合计3,715.90元,该些设备购置时间较早,且2017年初公司停业后已不再使用,已处于报废状态,基本无使用价值,但公司尚未办理报废手续。另外,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值为2,050.00元,系企业待处理盘亏的5台设备净值,企业尚未办理报批手续。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