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标的公司除转让方外还有2家原股东,其2家原股东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缴纳保证金或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权。 3、标的公司目前办公场所位于上海市新闸路888弄148号1906室,因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关系,出租方从2017年起免费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使用。
⑴ 根据审计报告“十二、其他重要事项说明”揭示: 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五)重大期后事项”揭示: 根据审计报告披露标的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数为1,568,420.23元,其中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可弥补亏损额为494,327.03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以后年度未弥补亏损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公告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了《产权受让申请书》,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明确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3)本次股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合同审核完成并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在转让方提出付款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4.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完成日(即“股权交割日”)定义为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所在月的最后一天,股权交割日后受让方才可参与经营管理。 5.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受让方须承诺保证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45天内,配合标的公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应对标的公司由此而给转让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