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七)资产租赁事项提及的租赁房产,标的企业已与中投保资产管理无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年租金为人民币352万元。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七)资产租赁事项提及的的三辆汽车,双方已重新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年租金合计为6万元。 2、鉴于本项目与中投保资产管理无锡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7337万元债权项目同时转让,若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两个项目挂牌价格的总和,即18717.2238万元。成交价格的溢价部分是对两个项目股权价款的溢价,溢价部分按照中投保资产管理无锡有限公司100%股权部分的挂牌价格与中投保物流无锡有限公司75%股权挂牌价格比例分配,两个项目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中投保资产管理无锡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7337万元债权项目:92.31%,中投保物流无锡有限公司75%股权项目:7.69%。
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七)资产租赁事项: 企业无自有房产,其经营场所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系向关联方中投保资产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租赁所得,租赁期限是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年租金为人民币36万元,该租赁房产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另外,企业向中投保资产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租赁尼桑皮卡(苏BR733L)、日产骐达(苏B613GD)、丰田威驰(苏B995YG)三辆汽车,租赁期限从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年租金合计为6万元。
(1)评估基准日后的重要期后事项:中投保物流无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监事、经理工商备案,并公司章程修订。 (2)由中投保资产管理无锡有限公司及转让方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为标的企业中投保物流无锡有限公司部分钢材仓储保管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1.85001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转让,为本标的与中投保资产管理无锡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7337万元债权一并转让。即:受让方受让本标的时,须同时受让中投保资产管理无锡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7337万元债权。 7.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若成为受让方,同意在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进行标的企业名称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再沿用“中投保”字样。 (3)若成为受让方,同意在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进行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 (4)若成为受让方,同意自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标的企业不得再使用转让方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新的业务;自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标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犯转让方商标权。标的企业在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已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原已引用转让方商标,且至标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之日上述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不视作标的企业在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之日后对转让方商标权的侵犯。 (5)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权证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6)鉴于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中投保物流无锡有限公司部分仓储保管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同意自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如因中投保物流无锡有限公司仓储保管合同纠纷而致使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遭受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鉴于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中投保物流无锡有限公司部分仓储保管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同意自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根据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投保物流无锡有限公司所签署《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约定发生的担保费,中投保物流无锡有限公司逾期未向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受让方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