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项目挂牌转让涉及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按照公告要求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或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形成竞价,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竞买人应按照联交所的竞价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8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截至挂牌期满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该交易保证金待受让方签订完《股权转让协议》且交纳完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确定为受让价格。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债务代偿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须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买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债务代偿协议》。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有权全额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应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除交易服务费以外的剩余交易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债务代偿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债务代偿协议》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股权转让协议》、《债务代偿协议》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债权代偿款和职工安置费补足款项的。 4)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二之内容)。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该等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在对本次标的企业的历史情况、经营状况、资产和债务现状,以及存在和潜在的各项风险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了标的股权和代偿债务可能存在的瑕疵,经独立判断自愿按照标的企业的现状予以受让本标的以及代偿债务,并愿意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 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