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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达物业有限公司3.58%股权

时间:2023-01-28 00:00: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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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qttj"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r\n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r\n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以下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且非转让方原因导致该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r\n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釆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r\n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gyhbtd" : 0, "lssws" : "无", "tstxdnr" : "以下摘自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r\n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r\n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张杨路628弄1号1A、1B,2号1A、1B,3号1A、1B室六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约235.65平方米,根据上海通达物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6月10日签发的《关于陆海空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张扬指挥部前期费用的情况汇报》,张杨路628弄的六处房产系上海通达物业有限公司的前身陆海空公司清算关闭后遗留的资产,因历史遗留原因,该部分不动产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相关证书,系上海通达物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上海鸿茂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鸿茂物业有限公司因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广场业主委员会存在物业合同纠纷,张杨路628弄2号楼1A、1B室处于查封状态。截至出报告日,该案件已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广场业主委员会要求返还上述六处房产的诉求,我们无理由将这些资产排除在评估范围之外。我们依据委托人提供并经我们粗略丈量核实后的数据进行了评估。我们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我们保留按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权证所登记的数据修改本报告评估结论的权利。\r\n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r\n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广场业主委员会因与上海鸿茂物业有限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了上海鸿茂物业有限公司及上海通达物业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鸿茂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张杨路628弄2号楼1A、1B处于查封状态。截至出报告日,该案件已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广场业主委员会要求返还上述六处房产的诉求,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r\n三、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r\n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广场业主委员会因与上海鸿茂物业有限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了上海鸿茂物业有限公司及上海通达物业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鸿茂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张杨路628弄2号楼1A、1B处于查封状态,上海鸿茂物业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位于上述房产中,现场勘察受限,本次评估按账面值列示固定资产价值,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r\n四、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r\n1、通达物业公司下列款项,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原始凭证,经企业确认无法收回/无需支付,本次评估只保留企业所得税,具体各科目涉及金额如下: \r\n科目名称\t 账面价值(元) 款项性质\t 情况介绍\r\n其他应收款\t 6,522.00\t 628弄4/704材料费\t 账龄超过8年,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文件,经企业确认无法收回\r\n其他应付款\t 4,894,199.12\t 指挥部遗留款项\t 账龄超过10年,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文件,经企业确认无需支付\r\n长期应付款\t 5,515,683.62\t 股东代管资产\t 账龄超过10年,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文件,经企业确认无需支付\r\n其他非流动负债\t 32,060,000.00 股东代管资产\t 与其他非流动资产相对应,经企业确认无需支付\r\n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r\n2、上海鸿茂物业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水电煤押金、综合服务费、水电费、建筑垃圾费等共计10项,账面金额合计1,054,458.61元,因账龄较长,经企业确认无需支付,本次评估只保留企业所得税,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r\n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n1、本项评估的目的是股权转让,除非另有说明,在评估股东权益价值时,我们没有考虑委估股权交易时,有关交易方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与股权交易相关的税赋事宜(例如企业或个人所得税)需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按通常惯例,股权交易是股东之间的经济行为,一般不涉及被评估单位的账务调整,因此,本报告评估结论中我们未对企业价值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r\n2、本次评估所涉及的张杨路628弄1号1A、1B,2号1A、1B,3号1A、1B室六处房产,主要用途为居住,现对外出租。因历史遗留原因,无法办理产证,亦无相关权属资料,也无法获取除面积外的其他相关资料及数据,因此不适用成本法;因历史遗留原因,委估对象无法办理产证,因此不适用市场法;委估对象同区域内房屋出租情况较多,可以通过出租获得持续的租金收入,故选用收益法进行测算,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zdzqzwsx" : "详见评估报告", "zgrs" : 7, "plksrq" : "2023-01-28", "pljsrq" : "2023-02-22", "zcd"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西路1015号一楼", "gqjg" : [ { "gdmc" : "上海港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cgbl" : "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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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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