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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

时间:2022-12-29 00:00: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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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标的企业属于保险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机关备案或审批。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审阅《合资经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第5.6.3(c)项、第5.6.3 (g)(ii)和(iii)项),进行必要的事先咨询,以判断及确保自身符合受让资格。\r\n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为保护标的企业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领取联系人:刘珩,联系方式:18612937357,邮箱:liuheng.f@thtf.com.cn)后方可在产权交易所查阅本项目相关材料。\r\n3.原股东拥有伴随出售权和优先受让权,具体条款详见标的企业《合资经营合同》。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材料时,即视为已知悉原股东可行使伴随出售权和优先受让权(如原股东决定行使该等权利),并应当在提交报名材料时仔细审阅《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比对自身条件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原股东行使伴随出售权。\r\n4.2019 年 8 月 30 日,转让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东AEGON INTERNATIONAL B.V. 分别拟同比例向标的企业增资人民币 1.15 亿元,共计人民币 2.30 亿元。截至目前,相关股东增资款已缴付,暂未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本项目挂牌价格包含转让方已缴付的1.15 亿元增资款及相关利息,转让方已缴付的上述增资款由本项目最终受让方进行承继。\r\n5.其它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qttj"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5亿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r\n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待定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价流程于挂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举行,竞价结束后,确定待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r\n3.如转让方认为待定受让方符合资格条件并且受让价格确定后,将向原股东征询优先受让权。若原股东决定行使其在《合资经营合同》项第5.6.3 (g)(ii)项下的优先受让权的,该待定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确定行权并交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r\n4.如转让方认为待定受让方符合资格条件并且受让价格确定后,还将向原股东征询伴随出售权。若原股东决定行使其在《合资经营合同》项第5.6.3 (g) (iii) 项下的伴随出售权利:(1)如待定受让方在签署有关书面承诺时选择接受原股东行使伴随出售权的,将与原股东按照不次于本次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另行签订协议,本项目产权转让将与原股东的股权转让交易同时提交监管部门审批;(2)如待定受让方在签署有关书面承诺时选择不接受原股东行使伴随出售权的,其退出本次交易,保证金无息返还,并同意转让方根据上海联交所规则处置转让标的;(3)在签署承诺函时,意向受让方应当仔细审阅《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自行对是否接受原股东行使伴随出售权做出自身资质的判断,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r\n5. 最终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原股东行使伴随出售权,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原股东按照不次于本次交易的条件和价格签订协议。最终受让方应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交款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r\n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3)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意向受让方报价后拒绝以己方最高报价成为最终成交价的;(4)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遗漏、误导情形影响本转让项目和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同意接受伴随出售权但未与原股东在约定时间内按照不次于本次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另行签订协议的;(7)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公告内容的情形的。\r\n7.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政府有权部门出具不批准意见的(以书面意见为准),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产权交易价款中扣除人民币1亿元作为受让方违约金。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8个月未获得政府有权部门的书面审批意见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合同后,转让方有权再次挂牌转让,并在转让方收到产权交易所汇出的再次挂牌转让的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退还给受让方的交易价款无息退还给该受让方。转让方的退还时限最长不超过合同解除之日起12个月。\r\n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同意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包含保证金)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和《合资经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第5.6.3(c)项)的规定。本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包括法律顾问)、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并确认是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而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本方承诺同意放弃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包括本方因任何原因未能成为标的企业最终股东而承受的上述各项费用。(4)因本方的原因导致政府有权部门出具未通过意见的,本方同意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同意转让方从产权交易价款中扣除人民币1亿元作为违约金。本方同意在政府有权部门未出具审批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本公告内容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7条办理。(5)本方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同意产权交易所向本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等文件不代表本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本方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本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转让标的的持股股东。(6)本方同意自转让标的交割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方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转由本方享有和承担。(7)本方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不再使用“同方”字号。若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完成字号变更,本方愿意承担相应赔偿。(8)本方承诺产权交易资金为合法合规的资金。若因本方的原因导致资金被冻结、罚没、追缴等因素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同意转让方有权向本方追偿损失。(9)本方书面承诺保持标的企业现行有关风险管理、合规、投资、产品开发和产品定价的内部政策,标的企业新董事会另有决策的除外。(10)本方承诺在就本次产权交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或之前,与其他股东签订经修订和重述的合资经营合同以及经修订和重述的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统称“新合资合同”)。除非其他股东另行书面同意,否则新合资合同应在所有方面与现行《合资经营合同》一致。(11)本方确认□接受□不接受原股东行使其在《合资经营合同》项第5.6.3(g)(iii)项下的伴随出售权。本方自行对是否接受原股东随售权做出自身资质的判断,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本方如同意接受伴随出售权,将与该等原股东按照不次于本次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另行签订协议。(12)本方知晓其他股东将对本方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其符合本挂牌公告中的所有资格要求。本方承诺尽最大努力配合此类尽职调查。(13)本方具备支持标的企业资本需求的实力,有能力及意愿为标的企业未来的发展持续补充资本,确保标的企业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规定,本方承诺通过自身财务资源满足标的企业的长期资本需求。(14)本方承诺同意因公司董事、其他股东行使现行公司章程及《合资经营合同》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和《合资经营合同》的变更、优先受让权、伴随出售权、认可意向方等以及任何原因)而导致的事项延期及各项费用、风险(包括未能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等)、损失,放弃对转让方、其他股东、产权交易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15)本方承诺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并与标的企业现有股东准备上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其地方监管局(“银保监会”)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新的合资经营合同和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等),用以办理后续审批程序之用。(16)本方承诺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公告内容,公告内容的解释权归转让方,本方承诺不因公告内容的理解歧义导致的任何后果、损失对相关方进行诉讼和追偿。\r\n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原股东在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前有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项下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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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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