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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源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股权

时间:2022-12-16 00:00: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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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标的企业有其他股东不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r\n2、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沪联产交201955号)的规定,依据本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A、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B、途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qttj" : "1、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r\n2、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r\n3、信息发布期满:\r\n(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r\n(2)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表示以该竞买人的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表示放弃行权的,则非原股东竞买人成为受让方,其报价成为成交价格。\r\n(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取一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表示以确定最高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表示放弃行权的,则最高报价的非原股东竞买人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成为成交价格。\r\n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8.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r\n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r\n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r\n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认可项目现状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r\n8、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如下事项:\r\n1)、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交易保证金交纳和交易安排通知》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r\n2)、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受让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r\n3)、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同意将已交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在被扣除应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支付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r\n4)、同意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承诺自身已符合作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受让方所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包括不限于具有合法存续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支付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并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对获得标的企业股东资格及标的企业所在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 "gyhbtd" : 0, "tstxdnr" : " 1、本次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日前,被评估单位持有的舟山市国海航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被法院冻结,冻结日期自2021/9/28至2024/9/27。截至评估基准日,合伙企业实收资本511,281,078.89元,净资产511,267,374.92元,被评估单位实际出资2万元、实缴比例0.00391%,认缴出资10万元、认缴比例0.0196%。根据提供的合伙协议,被评估单位为普通合伙人,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同意自行协商约定。根据合作协议,被评估单位及合伙企业不承担投资风险及责任。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企业运营费用导致的亏损承担方式约定不明确。本次评估按合伙企业净资产金额乘以被评估单位持有的实缴比例份额确定评估值,未考虑该期后诉讼事项对评估值可能带来的影响。\r\n2、被评估单位从事通道业务,与合作方成立合伙企业或投资管理公司从事投资业务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被评估单位及合伙企业仅需按合作方的要求和指令配合办理有关事宜完成合作业务。由于被评估单位在具体投资业务上没有决策权,故评估人员无法取得合伙企业或投资管理公司所投资业务的详尽资料并完整履行合伙企业或投资管理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清查核实程序,在对合伙企业或投资管理公司的资料取得、现场勘查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可能会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产生一定影响。本次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合伙企业或投资管理公司未审财务报表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内容分析确定被评估单位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或投资管理公司股权评估值。\r\n3、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主要的租赁事项如下:\r\n序号\t地点\t租赁场所用途\t地址\t出租人\t租赁期限\t承租方\t租金价格(元/天*平方米)\r\n1\t上海\t办公\t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栋20层(实际18层)1、2、3、4、5、6、7单元\t上海复星外滩置业有限公司\t2017年11月1日-2022年10月31日\t上海东源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11.10\r\n2\t上海\t储藏室\t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栋20层(实际18层)1号区域\t上海复星外滩置业有限公司\t2018年3月1日-2022年10月31日\t上海东源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4.06\r\n3\t上海\t储藏室\t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栋19层(实际17层)1号区域\t上海复星外滩置业有限公司\t2019年9月30日-2022年10月31日\t上海东源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4.06\r\n4\t上海\t办公\t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栋20层部分场地\t上海东源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2019年9月17日-2022年10月31日\t东方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t14.71\r\n5\t上海\t储藏室\t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栋19层(实际17层)1号区域\t上海东源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2019年9月17日-2022年10月31日\t东方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t4.21\r\n6\t上海\t办公\t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栋20层部分场地\t上海东源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2020年5月6日-2022年10月31日\t上海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t14.71\r\n被评估单位租入及转租办公场所的价格有差异,是由于租出的价格中还包含了租金之外应付的物业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了装修及家具的因素,排除这些因素,租出的价格与租入的价格是一致的。\r\n(详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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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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