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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s"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srzgtj"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r\n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r\n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r\n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n",
"qtxxplnr" : "(一)本项目存在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根据标的公司章程的约定,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r\n(二)本公告标的企业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出自截至2022年3月31日专项审计报告的期初数据。\r\n",
"qttj" : "包括但不限于:\r\n一、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r\n\r\n二、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r\n\r\n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r\n(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r\n四、其他条件:\r\n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r\n\r\n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非标的公司股东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及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报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只征集到一个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则采取直接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应与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r\n\r\n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r\n\r\n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承担对等的赔偿责任,然而,如因转让方无法预测、控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时,将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终止本次交易,转让方无需就此承担责任。\r\n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r\n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r\n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 \r\n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r\n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r\n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r\n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 \r\n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r\n\r\n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r\n\r\n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r\n(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决定受让标的股权。\r\n(2)以上承诺不可撤销。\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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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txdnr" : "(一)评估基准日存在的表外资产事项\r\n纳入评估范围的表外资产为20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6项(6项均为专利申请权),实用新型13项(含3项专利申请权),外观设计1项(为专利申请权),研发成本历史年度己费用化。\r\n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 经济等未决事项\r\n(二)以下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均为伊化矿业提供,本次评估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以伊化矿业提供的资料为准,未考虑以下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及其它可能存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r\n2020年根据乌审旗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转让于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母杜柴登井田煤炭勘探(保留)探矿权行为属于低价转让,2021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低价转让事项判定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向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145,428.60万元,案件受理费731.32万元,合计146,159.92万元(民事判决书(2020)内06初302号),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就此事项现己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待法院开庭传票。\r\n(三)抵质押、担保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r\n以下抵(质)押担保、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均为伊化矿业提供,本次评估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以伊化矿业提供的资料为准,未考虑以下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及其它可能存的担保、租赁 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r\n(1)抵押情况\r\n①设备抵押情况\r\n1.银行: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号:TPSH(2015)ZL037, 抵押合同融资金额50,000.00万元,抵押日2015-11-30,抵押到期日2022-06-30,抵押资产账面原值75,532.45万元,抵押时资产净值69,650.40万元,抵押公司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r\n2.银行: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号TPSH(2020)ZL047- DY01,抵押合同融资金额 40,000.00万元,抵押日2020-09-28 ,抵押到期日2026-09-28,抵押资产账面原值13,319.09万元,抵押时资产净值12,020.18万元,抵押公司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r\n②采矿权抵押情况\r\n公司于2021年2月以采矿权作为抵押,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贷款金额387550万元,抵押截止日2025年12月12日。\r\n(四)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r\n1、根据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 “责令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通知书”(鄂自然资发(2021) 545号,对采矿权范围内原配置的资源:中煤50万吨工程塑料项目7.2 亿吨、精功恒信公司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1万辆重汽、5万台驾驶室、1万辆专用汽车项目1.4866亿吨,共计8.6866亿吨需要补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330,080.00万元,该矿业权出让收益业经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中宝信矿评报字(2021)第161号)。鉴于目前伊化矿业是否缴纳上述矿业权出让收益尚未确定, 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如需要补充缴纳上述矿业权出让收益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应缴而未缴的价款(矿业权出入收益)对本次评估结论的影响。\r\n2、原母杜柴登井田煤炭勘探(保留)探矿权为现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母杜柴登煤矿采矿权范围内的一部分, 该探矿权为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转让于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金额为21,727.40万元。2020年根据乌审旗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此转让行为属于低价转让,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追溯性评估,该探矿权转让价款评估值为 141,839.44万元(乌主办函【2020】59号),后期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就此事项己支付28,282.00万元,至此,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就此转让行为己累计支付50,009.40万元。2021年 8月低价转让工作移交至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审计厅重新委托评估低价转让费196,924.81万元。2021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事项判定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向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145,428.60万元,案例受理费731.32万元, 合计146,159.92万元(民事判决书(2020)内06初302号),由于此事项伊化矿业现己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待法院开庭传票,后期是否缴纳或如何缴纳尚未明确。 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如需要缴纳上述款项或其他可能需缴纳的款项对本次评估结论的影响。\r\n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呼吉尔特矿区母杜柴登井田南区煤炭勘探(勘查面积:8.59km2)探矿权是由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己按评估结果缴纳该探矿权价款26,108.73万元。\r\n3、本次评估未考虑其他可能存在应缴而未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及其他转让费等对本次评估结的影响。\r\n4、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母杜柴登煤矿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能力为600万吨/年。目前伊化矿业实际生产能力己达到800万吨/年(2019年实际采出量775.85万吨、2020年实际采出量832.29万吨、2021年实际采出量829.76万吨),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本次评估根据结合其实际生产状况及相关文件,按800万吨/年确定为评估利用生产能力,未考虑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能力可能无法变更或可能由此而产生应缴而未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对本次评估结论的影响。\r\n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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