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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飞机工业(集团)亨通航空电子有限公司52%股权

时间:2022-01-20 14:28:4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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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西安飞机工业(集团)亨通航空电子有限公司52%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1SH1000546
  • 【标的所属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标的所在地区】:陕西省 西安市
  • 【转让价格】:2056.6728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2-01-20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2-02-21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中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刘春煜 联系电话:58354547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李玲玲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转309 |业务负责人: 孙轶先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83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西安飞机工业(集团)亨通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爱华
成立时间2010-01-14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7698628747B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缆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其他专用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面料纺织加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电线、电缆制造;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职工人数129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核心资产简况流动资产内容
非流动资产内容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有人不放弃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52
2苏州东通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8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20营业收入8121.220000
利润总额21.240000净利润43.960000
资产总计6232.660000负债总计2922.170000
所有者权益3310.49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1-10-31营业收入7529.620000
利润总额-663.640000净利润-648.180000
资产总计6898.980000负债总计4333.180000
所有者权益2565.800000









评估机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1-12-28
基准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2021-03-31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7050.3500008290.820000
负债总计4335.6800004335.680000
净资产2714.6700003955.14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2056.672800





其他披露内容1、本项目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专利共计40 项,包括9项发明专利(5项在申请)和 31项实用新型,均为表外资产,相关成本已费用化,账面金额为零,本次对其进行了评估。 2、纳入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有除 44 台(含 10台待安装)闲置、1台无实物,电子设备有 2台待报废、1台闲置,2台停用,对于上述闲置的资产,由于设备状态正常,本次视同可正常使用对其进行了评估,对于已报废的资产,本次按照可回收价值评估,对于停用设备,考虑适当的修理成本后确定评估结果。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9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财税〔2018〕99 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年 12月 31 日; 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13 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1 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故2021 年、2022-2023 年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分别为 100%和 75%,2024 年及后续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50%加计扣除。 4、其他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注册资本(万元)137136.624800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内资)
法定代表人杨泽元
持有产(股)权比例52%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2%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其他单位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1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认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只接收人民币。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除保证金外)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次受让系意向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向受让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程序(包括内部决策程序或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审批程序等),且上述履行程序的行为保持有效,不存在利用内幕交易等任何违法违规形式损害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交易的行为不得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5.如受让方存在因受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股东资格的规定或要求而不能进行和/或完成本次产权交易的情形,受让方应当以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此外,若产权交易标的被重新挂牌产生的交易价格低于本次挂牌产生的交易价格的,则差价部分由受让方予以补足。 6.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及受让申请中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意向受让方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现有公司名称将不再使用,并于本次股权转让后6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变更,同时,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名称不再使用与“中航”有关的字号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航空工业”、“中航工业”、“中航”、“AVIC”等品牌字样,同意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字号变更登记;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清理上述品牌元素(“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航空工业”、“中航工业”、“中航”、“AVIC”字样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LOGO等)在内部办公系统。 (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除保证金外)与交易手续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同意联交所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揭示的内容,了解并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按照标的企业现状交接。 (5)本次受让系本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程序(包括内部决策程序或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审批程序等),且上述履行程序的行为保持有效,不存在利用内幕交易等任何违法违规形式损害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方参与本次交易的行为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6)如本方存在因受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股东资格的规定或要求而不能进行和/或完成本次产权交易的情形,同意以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此外,若产权交易标的被重新挂牌产生的交易价格低于本次挂牌产生的交易价格的,则差价部分由本方予以补足。 (7)本方所提交材料及受让申请中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方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9)本方未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本方不接受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617.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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