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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禹神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4.68%股权

时间:2021-12-16 14:28:4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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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北京禹神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4.68%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1SH1000587
  • 【标的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 【标的所在地区】:北京 市辖区 密云区
  • 【转让价格】:0.0001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2-1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2-01-13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康先生 联系电话:13811260668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张雅蒙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43 |业务负责人: 易远卓 联系电话: 010-5191538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北京禹神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芳
成立时间2002-08-07
注册资本2610.5228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资)
经营规模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2287415919799
经营范围生产医疗器械;开发医疗器械;销售自产产品;技术服务;专业清洗、消毒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2006年11月30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6年11月30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58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有人不放弃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嘉信科技有限公司25.32
2北京嘉云康科技有限公司23
3陈明7
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4.68
5福建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20营业收入851.482124
利润总额-1786.858387净利润-1786.858387
资产总计1493.472047负债总计6048.980773
所有者权益-4555.508726审计机构北京昕兴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1-10-31营业收入970.914798
利润总额-1835.433082净利润-1835.433082
资产总计2339.763834负债总计6415.775507
所有者权益-4076.011673









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1-12-07
评估基准日2020-12-31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1493.4700001433.610000
负债总计6048.9800006048.980000
净资产-4555.510000-4615.37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215.999316





其他披露内容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2. 其他内容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交所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注册地(住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
注册资本(万元)20563.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其他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薛小刚
持有产(股)权比例4.6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4.68%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在通过资格确认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产权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产权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标的公司股东竞买人,则本项目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2)如只征集到一个非标的公司股东且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该竞买人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竞买人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3)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标的公司股东且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以下内容: (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除保证金外)与交易手续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成交价,则超额部分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由交易所退还给受让方。 (2)同意联交所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1.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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