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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25%股权

时间:2021-11-19 14:28:4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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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25%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1SH1000508
  • 【标的所属行业】:汽车制造业
  • 【标的所在地区】:江苏省 盐城市
  • 【转让价格】:29701.468662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1-1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12-16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东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关汉武 联系电话:027-84288947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张雅蒙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43 |业务负责人: 孙轶先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83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乃文
成立时间1992-09-12
注册资本624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美元
经济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资)
经营规模大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20900608606625J
经营范围乘用车制造,设计、开发乘用车,乘用车零部件制造、批发、零售,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整车及零部件进出口销售,汽车技术服务、汽车技术咨询、汽车信息服务。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职工人数441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不涉及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
2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5
3起亚株式会社5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20营业收入2193955.330000
利润总额-474399.170000净利润-475041.560000
资产总计1586942.550000负债总计1365597.180000
所有者权益221345.37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1-10-31营业收入1247668.990000
利润总额-261246.800000净利润-261246.800000
资产总计1148753.810000负债总计1188655.230000
所有者权益-39901.420000









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1-11-16
评估基准日2021-03-31
内部审议情况董事会决议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1339511.1108001423273.714061
负债总计1304467.8394131304467.839413
净资产35043.271387118805.874648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29701.468662





其他披露内容1.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2.鉴于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标的公司2022年一季度拟启动不少于60亿元的股东增资计划。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及挂网附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注册资本(万元)1560000.0000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
持有产(股)权比例2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公告截止日前(以实际到账实际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900万元整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3、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89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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