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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时间:2021-10-26 14:28:4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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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中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1SH1000354-2
  • 【标的所属行业】:批发业
  • 【标的所在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 【转让价格】:656.13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0-2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11-22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韩伟伟 联系电话: - |业务负责人: 高博 联系电话: 010-5191874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中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1993-07-06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港币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资)
经营规模微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范围TDG
职工人数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不涉及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10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20营业收入0.000000
利润总额0.000000净利润0.000000
资产总计1.000000负债总计0.000000
所有者权益1审计机构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0-12-31营业收入0.000000
利润总额0.000000净利润0.000000
资产总计1.000000负债总计0.000000
所有者权益1.000000









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1-07-29
基准日审计机构PricewaterhouseCoopers
评估基准日2020-12-31
内部审议情况其他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0.840000656.130000
负债总计0.0000000.000000
净资产0.840000656.13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656.130000





其他披露内容本次公告所涉及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币种单位均为万元港币。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提示提醒等内容(一)本次评估高尔夫会籍评估中考虑了可以明确预计的转会费 17.67万元、消费欠费0.35万元,本次评估二手会籍市场价为673.31万元,扣除转会费后按655.29万元确定最终评估值。其他未被告知或评估师履行正常评估程序后仍无法获取的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交易税费情况未以考虑。 (二)香港清水湾高尔夫俱乐部会籍,实际以中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形式取得,中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无开展任何业务,仅为持有香港清水湾高尔夫俱乐部公司会籍资格,本次对中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价值整体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三)经向香港清水湾高尔夫俱乐部核实,该俱乐部退还会费时间大概十二至十五年才能完成手续。 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61-65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K
注册资本(万元)1840401.304467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资)
法定代表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 ) 4、其他: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5.613万元(或等值外币)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文件及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确定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涉及到跨境支付另行结算)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决定受让标的股权。 2、我方已自行对照会籍过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标的股权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股权,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65.613000万元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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