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66%股权 |
时间:2021-10-14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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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66%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1SH1000249
- 【标的所属行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标的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金凤区
- 【转让价格】:1397.946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10-1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11-10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宁夏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杨丽华 联系电话:0951-6024119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张昕 联系电话: 010-51918743 |业务负责人: 顾玲燕 联系电话: 010-51918747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炳乾 | 成立时间 | 2004-04-13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0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00750841220K | 经营范围 | 环境科研、环境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73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2752.520000 | 利润总额 | 452.820000 | 净利润 | 451.990000 | 资产总计 | 4859.690000 | 负债总计 | 1736.250000 | 所有者权益 | 3123.44 | 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夏分所 | 企业财务报告 | 报表日期 | 2021-07-31 | 营业收入 | 1563.680000 | 利润总额 | 113.660000 | 净利润 | 91.820000 | 资产总计 | 2612.050000 | 负债总计 | 906.150000 | 所有者权益 | 1705.900000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评估机构 | 宁夏正业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09-23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夏分所 | 评估基准日 | 2021-07-31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2612.050000 | 3024.250000 | 负债总计 | 906.150000 | 906.150000 | 净资产 | 1705.900000 | 2118.10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1397.946000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须在三个月内将持股权的45.46%即总股本的30%以原受让价格转给标的企业员工持有。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转让产权有关的内容:
1.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是否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是□ 否□ 不涉及? 不表示□)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有□ 无?)
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有? 无□)
一、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夏分所以 2021 年 7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进行了财务报表审计,并 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中审亚太宁审字(2021)1002 号《宁夏环境科学研究 院(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2021 年 1-7 月份审计报告》,审计后资产总额为 26,120,521.35 元,负债总额为 9,061,491.16 元,净资产为 17,059,030.19 元。
二、本报告未对各类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考虑。
三、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坐落于银川市金凤区富安巷 102 号 1-5 层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出租给宁夏环境 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面积 3,356.58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止,年租金为(含税)1,208,368.80 元。
四、根据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审计报告结果,本次评估以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确认应收款项类科目预计风险损失共计 3,107,560.60 元,评估结果只是预计潜在的风险损失,不是企业对应收款项进行核销的依据,如企业要对其应收款项进行核销,需按相关制度规定按程序核销。
五、2017 年 4 月 25 日,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宁夏鼎兴环境工程评估咨询中心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伍佰万元整,被评估单位为本贷款合同担保人,后因宁夏鼎兴环境工程评估咨询中心无力偿还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被评估单位作为担保人为其代偿贷款及利息。后鼎兴以设备抵顶了部分代偿贷款,截止评估基准日,该笔代偿款项尚有余额 2,932,229.60 元,被评估单位对此笔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根据资产评估人员的尽职调查及专业判断,此笔款项确实有很大可能无法收回,故对其全额预计了风险损失, 如企业要对其应收款项进行核销,需按相关制度规定按程序核销,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六、被评估单位账面共有递延收益 5,157,223.92 元,均为上级部门拨付科研项目资金余额,根据回函情况及被评估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存项目均为未验收项目,后续任会继续发生项目支出,故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予以评估,
七、被评估单位提供了相关资产的《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及合同,并出具了资产权属声明,声明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产权均归其所有。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华光荣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6%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在公告期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经转让方对其资格审核通过后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权重报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权重报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权重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及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完成对交易标的截止到我方提出受让申请时的尽职调查。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已经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2)若因我方原因不能受让标的股权,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未能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股权另行处置。我方愿意承担给转让方及交易所等相关各方的赔偿责任。(3)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4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其他竞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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