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时间:2021-09-22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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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G32021SH1000269
- 【标的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 【转让价格】:142162.075879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9-2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10-22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鸿依达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13918793783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庄严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51 |业务负责人: 房逸宁 联系电话: 62657272-233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裘磊 | 成立时间 | 2001-03-13 | 注册资本 | 29000.000000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703100630J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8626.815979 | 利润总额 | 5022.442219 | 净利润 | 4104.326840 | 资产总计 | 104135.318227 | 负债总计 | 63736.535600 | 所有者权益 | 40398.782627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企业财务报告 | 报表日期 | 2021-08-31 | 营业收入 | 4964.463966 | 利润总额 | 347.739386 | 净利润 | 1034.749328 | 资产总计 | 100061.475067 | 负债总计 | 58627.943112 | 所有者权益 | 41433.531955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08-09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基准日 | 2021-05-31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决定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104867.250536 | 205965.787718 | 负债总计 | 63803.711839 | 63803.711839 | 净资产 | 41063.538697 | 142162.075879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142162.075879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中
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抵押事项:
2016年11月3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分行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2016)沪银抵字第0152号),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为其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16)沪银固资贷字第0152号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提供抵押。借款总金额90,000.00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6年11月8日至2026年11月7日。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借款剩余金额58,390.00万元。
抵押房产情况如下:
权证编号 抵押财产名称 单位 数量
沪房地浦字(2015)第0798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356、1360、1364、1368、1372、1376、1380、1384、1388、1398号,樱花路868号(不包括地下一、二层,204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 49680.51
租赁事项:
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有物业的对外出租业务,其对外出租情况如下:
序号 室号部位 楼层 租赁单价(含税) 备注
1 商铺 负1-2层 3.96元/天?平方米~13.19元/天?平方米,平均租金单价6.36元/天?平方米 基本为短租金,1年-3年
2 办公楼 2-22层 3.35元/天?平方米~11.59元/天?平方米,平均租金单价7.76元/天?平方米 基本为短租金,1年-3年
3 地下车位 负1层、负2层 900元/月?个 四期商办楼地下车位
4 地下车位 负1层 400元/月?个 三期不可售地下车位
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目前办公场所系从其母公司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处租赁所得,经了解,双方未签订长期的租赁协议,采取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租赁费用分摊的方式进行核算,最近一期核算为2020年下半年,发生租赁费用分摊额3,146,292.19元。本次已在收益法预测中考虑租金成本的影响。
(十一)其他特别事项
1、本次委评的三期车位,备案价为18万元/个,近期标的公司实际销售价格为20.7万元/个,考虑到三期项目开盘时间为2008年,至评估基准日时该区域车位价格已有明显上涨,且目前也没有备案价不能调整等相关文件出台,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本次按周边车位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定价。
2、经清查,大唐盛世项目一、二期地下车位,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浦字(2007)第021893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沪(2019)浦字不动产权第018210号、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085523号),证载权利人为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共计500个,本次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但根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盛世(一期、二期)项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中得出的相关结论:就大唐盛世(一期、二期)项目所产生的利润收益,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与原股东(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中广核电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已通过签署《利润分配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该部分资产所对应的应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归属原股东(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中广核电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不属于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基于此法律意见的判断结论,本次将大唐盛世项目一、二期地下车位评估为零,特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3、经清查,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次评估基准日存在对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中广核电大唐盟业有限公司保证金、押金款项合计10,639,794.08元,其中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9,043,824.97元,中广核电大唐盟业有限公司1,595,969.11元。
该款项系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案件中被执行的款项((2015)浦民一(民)重字第24号)。根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盛世(一期、二期)项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中得出的相关结论:“根据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已签署或出具的《支付协议》、《用章情况说明》,其已经确认:大唐一、二期及配套公建建设属于转让交割日前的债权债务;因(2015)浦民一(民)重字第24号诉讼案件发生的损失由其承担。在此前提下,对于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因履行(2015)浦民一(民)重字第24号诉讼案件而发生的损失,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海广和投资有限公司予以承担”。基于此法律意见的判断结论,本次将上述其他应收款项按照核实后的账面值进行评估。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66号9层 | 注册资本(万元) | 90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朱 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保障标的企业长期稳定的运营)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4.其他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2648.62276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受让方需承诺同意本次产权转让的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完成日(即“产权交割日”)定义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产权交割日后受让方才可参与经营管理。
(6)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60天内督促标的公司到所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标的公司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7)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以新营业执照颁布为准),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9)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项目《保密承诺函》和《承诺函》。
(10)基于《承诺函》中第二条提及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需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实施方案。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2648.622763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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