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上述债权对应的抵押物可能涉及租赁等情况,处置抵押物涉及清场等事项; 2、上述债权对应的抵押物上另有他案查封; 3、本次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上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但不包括2019年10月31日(含)前法院已退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4、转让方在转让基准日之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应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合同等),如受让方需另行聘请中介机构的,受让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与转让方协商。如经过协商一致需要与相关中介机构解除合同的,若中介机构已完成相应合同项下服务事项的,受让方应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应服务费。
无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转让基准日(不含)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C、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D、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F、担保物可能涉及租赁或者其他占有情况; G、担保物可能涉及欠缴税款等情况; H、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I、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6、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意向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7、标的债权按照现状转让,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原债权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原债权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的情况下,需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及竞买文件,并同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到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交了授权第三方支付的有效授权文件并经转让方同意后,保证金可由被授权的第三方支付部分或全部。 2.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不公示),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报价低于保留底价的,报价视为无效。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部无息返还。如保证金为意向受让方授权的第三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仅在未出现报价实施方案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形且竞买人按期足额交纳全部交易价款(此时保证金未转为转让价款)的情形下,第三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予以无息退还;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第三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予以无息退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于7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于7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在受让方根据《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之日,标的债权以及债权项下的所有其他权利、利益和风险即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逾期支付相应款项的,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前期已经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向上海联交所索取相关资料。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6.本项目最终《债权转让合同》为受让方与转让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两方共同签署。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转让方索取债权转让合同相关文本。 7.本项目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竞价成功后,如受让方未按时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照《债权转让合同》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手续费仍应由受让方承担。
1.意向受让方限定于六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