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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浦钢业有限公司受托不良资产债权

时间:2020-09-15 16:20:54  来源:  作者:

 项目编号:Z320SH10G0237

转让价格: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09-1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9-18
标的所在地区:   无锡市
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工业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 无锡中浦钢业有限公司受托不良资产债权
注册地(地址) 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4号楼14-16
法定代表人 翟培义
成立时间 2009-03-05
注册资本 5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685876194P
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1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19 营业收入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 业务无法提供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 2020-09-03 营业收入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 业务无法提供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由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下同)持有。根据转让方2017年5月19日对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下同)出具的《授权书》,现由受托转让方进行处置。 2.债权本金6993075.79元、欠息2278134.97元、费用0元及担保情况见附件债权清单。 3.本次转让的债权时候包括以上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及法院退还的诉讼费用。 4. 抵押物出租情况、具体本金、利息及抵押物情况:(1)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鹏欣尚城14幢别墅,房产证号:泰房权证字海陵第1000076331号,房产面积691.52平方米,土地证号:泰州国用(2009)第9634号,使用类型为住宅用地,面积250.8平方米,我行权利价值为1156.22万元,房产无二押,目前房产为空置,目前有4轮查封,我行轮候查封。(2)无锡市蠡湖香槟苑65-1002,房产证号:锡房权证字第WX1000711214号,房产面积195.92平方米,土地证号:锡滨国用(2013)第015288号,使用类型为住宅用地,面积16.9平方米,我行权利价值为298.48万元,目前该房产为自用,房产目前无二押。目前有4轮查封,我行首轮查封。 5.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20年 7 月8日在《江苏经济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10个工作日。 6.受托转让方联系人:钱伟 电话:17706170739,王孙元 电话17706170723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中浦钢业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接受委托,对该债权进行公开处置。 截止2020年7月1日,无锡中浦钢业有限公司受托资产占用不良贷款本金6993075.79元、欠息2278134.97元、费用0元,债权价值合计9271210.76元。债权项下担保措施详见债权清单。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百万庄大街甲2号院2号楼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
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的情况下,需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递交交易定金人民币贰佰万元到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下同)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受托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定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受让标的债权。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竞买人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竞买人报价低于保留底价的,报价视为无效,则本次转让终结。转让方设置的转让底价,即“保留底价”系商业保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竞买人报价是否有效的通知,竞买人无条件、无异议接受,不主张任何权利。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定金即转为部分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定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受托转让方 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定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受托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定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定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③违反产权交易定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受托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受托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定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受托转让方指定账户。 5.受托转让方账户信息:户名: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账号:322800012890100100001799,开户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 支付交易价款时应备注“无锡中浦钢业有限公司受托不良资产债权项目交易定金/价款”。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交易定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7.本项目最终《债权转让协议》为受让方与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共同签署。 8.本项目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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