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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等3户金融债权

时间:2020-09-15 16:17:47  来源:  作者:

 项目编号:Z320SH10G0236

转让价格: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09-0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9-15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债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贵所、意向受让方和经纪会员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或给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等3户
注册地(地址) 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7523号C-259室
法定代表人 俞刚
成立时间 2004-05-20
注册资本 20,0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7626471508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管理,房屋租赁,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展示展览服务,会务服务,仓储服务,销售玩具、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木材、钢材、橡塑制品、电子产品、机械产品、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56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19 营业收入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 业务无法提供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 业务无法提供    





其他披露内容 本次拟转让债权资产已于2020年5月6日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inda.com.cn)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已于2020年7月28日在《金融时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1、本次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转让的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等3户金融债权,截至2020年7月22日,债权总额合计301721.613609万元,其中本金余额合计213635.233856万元。债权资产明细请详见公告附件一。 2、转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包中各项目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全部应收租赁债权以及附属担保权益,但不包括已收取的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以及服务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6层)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
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文件、意向受让报价函(密封,模板见附件二)及签章完备的竞买文件(受让确认书及保密承诺函,文本内容须采用附件三的网络竞价方案),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或递交意向受让报价函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待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本项目转让方设置保留底价,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为有效报价;意向受让报价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无效报价,失去受让资格。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延长信息发布7个工作日,如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不实施《网络竞价方案》中竞价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所递交的最高意向报价为本项目竞价起始价格,按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4.本次债权转让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 ①我方已被充分告知并了解挂牌标的的实际状况,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揭示的所有风险,愿意接受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包括潜在瑕疵),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和瑕疵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②我方对照本债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且与债务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原则上为资产管理公司,即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2.如交易对象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则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与本次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 3.债务企业或其关联方不得参与受让; 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6.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0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期满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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