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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84.9333%股权
时间:2020-07-08 16:31:44 来源: 作者:
项目编号:Q320SH1014972-4
转让价格:
50.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07-0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8-03
标的所在地区:
沈阳市
标的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兴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标的企业名称
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王恩祺
成立时间
1999-05-10
注册资本
15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集体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47157117389
经营范围
环保能源设备制造;机械设备加工;环保工程、化工防腐工程施工(持资质证经营);机电设备安装;真空设备制造、安装;防爆设备、电气设备销售、安装、调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14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
55.3333
2
沈阳黎明铝合金压铸厂
29.6
3
林海
13.7333
4
王树仁
0.6667
5
马勇
0.6667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18
营业收入
306.320000
营业利润
-81.890000
净利润
17.820000
资产总计
222.600000
负债总计
255.810000
所有者权益
-33.210000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
2020-02-29
营业收入
0.000000
营业利润
-16.170000
净利润
-16.170000
资产总计
350.010000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
-350.230000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评估机构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无核准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2020-03-20
评估基准日
2019-05-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242.280000
298.460000
负债总计
323.650000
323.650000
净资产
-81.370000
-25.19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1.394698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其他披露内容
无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无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应收账款由于历史原因,现只存在账面值,本次审计对上述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故本次评估处理全额考虑坏账损失,按审计后账面值评估,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2、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应付款由于历史原因,现只存在账面值,本次审计对上述账款按照账面保留,故本次评估处理按账面值评估,按审计后账面值评估,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3、经核实,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两项表外资产,为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向沈阳黎明真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黎明实达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投资,投资比例分别为80%、90%,由于长投单位评估净资产为负值,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故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为零,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4、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表外资产为房屋建筑物1项,建筑面积为1169平方米,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历史原因,房屋建筑物所坐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九一五九部队的土地上,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诺房屋建筑物为沈阳黎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建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并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5、本次评估对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主要依据企业申报,结合评估人员现场勘查确定,最终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6、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表外的机器设备共计12台、电子设备共计46台/个,评估人员通过盘点及勘察,根据设备现状,分析二手交易市场与估价对象类似的的成交价格,酌情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7、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沈阳黎明铝合金压铸厂
注册地(住所)
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路95号
经济类型
集体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集体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29.6%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9.6%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大东区黎明三街26号
经济类型
集体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集体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55.3333%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5.3333%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是
具体为
标的公司对于职工的安置工作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针对不同的职工做出妥善的安置,详情请查阅交易所备查文件。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否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
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否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交易条件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明确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 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出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举牌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认可项目现状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15.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项目联系方式
交
易
机
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四部
业务经办人
王迪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7888-309
业务负责人
杨莹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7888-309
受
托
机
构
受托机构名称
北京中兴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范女士
联系电话
1371812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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