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5%股权 |
时间:2020-07-08 14:38:36 来源: 作者: |
项目编号:G32020SH1000159
转让价格: 120.0000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标的所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灵武市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06-2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7-22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灵武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
法定代表人 |
陆伟群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成立时间 |
2010-06-04 |
注册资本 |
680,700.000000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0005541616821 |
经营范围 |
甲醇、硫酸、一氧化碳、氢气、氧(压缩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醋酸乙烯脂、醋酸、醋酸甲酯、四氢呋喃、电石、甲醛溶液、乙炔、乙醛、1,4丁炔二醇、丙酸、正丁醇生产与销售(危险化学品按照(宁)WH安许证字(2017)000045号(H1)《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和期限经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煤炭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力、热力、脱盐水、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与销售;货物进出品;化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设备检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971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95 |
2 |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
2018 |
营业收入 |
|
营业利润 |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1,956,755.400000 |
负债总计 |
2,087,834.820000 |
所有者权益 |
-131,079.420000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企业财务报告 |
报表日期 |
2020-04-30 |
营业收入 |
112,139.270000 |
营业利润 |
|
净利润 |
-48,627.120000 |
资产总计 |
1,721,571.300000 |
负债总计 |
2,019,885.530000 |
所有者权益 |
-298,314.230000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0-06-18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基准日 |
2019-06-30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1,989,133.390000 |
2,112,942.090000 |
负债总计 |
2,171,056.120000 |
2,165,762.980000 |
净资产 |
-181,922.730000 |
-52,820.89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2,641.044500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原股东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4、本项目所披露2018年财务数据为专项审计报告中财务数据。 5、本项目转让方已向标的企业原股东发送了股权转让告知书,原股东于6月10日回函,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号办公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期满之前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若该竞买人为非标的公司股东,该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报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如该竞买人为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如下事项: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同意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全部价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交
易
机
构 |
业务部门 |
央企交易总部(交易四部) |
业务联系人 |
王迪 |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
010-51917888-309、-- |
业务负责人 |
杨莹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10-51917888-309 |
受
托
机
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国电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都奎影 |
联系电话 |
010-58687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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