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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365万股(占总股本的7.3%)

时间:2020-05-27 14:52:49  来源:  作者:

 项目编号:G32019SH1000422

转让价格:  453.21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2-1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6-01
标的所在地区:   南京市
标的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50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文明
成立时间 2011-08-23
注册资本 5,0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580462489G
经营范围 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与运营、工程监理;轨道交通产品研发、生产(限分支机构)、试验检测、销售、相关技术转让及咨询服务;轨道交通网络信息服务;会议与展览服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37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4.3
2 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7.3
3 康培 7.3
4 新誉集团有限公司 7.3
5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7.3
6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7.3
7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3
8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3
9 国睿集团有限公司 7.3
10 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 7.3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18 营业收入 869.040000
营业利润 90.210000 净利润 69.250000
资产总计 5,446.650000 负债总计 96.850000
所有者权益 5,349.800000 审计机构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 2019-10-31 营业收入 293.020000
营业利润 -252.790000 净利润 -257.600000
资产总计 5,148.090000 负债总计 55.900000
所有者权益 5,092.190000    





评估机构 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9-12-13
评估基准日 2019-06-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部审议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5,761.150000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495.400000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5,265.750000 6,208.26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453.202980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标的公司的办公场所及试验线基地所占土地为租赁使用,详见交易所《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京高新开发区泰山园区浦珠北路68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7.3%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7.3%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
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于被确认受让资格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受让方须在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产权价款一次性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2)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35.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项目联系方式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一部
业务经办人 胡丹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5379、15801035531
业务负责人 肖敏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5379、18612445820



受托机构名称 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范女士
联系电话 187012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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