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05%) |
时间:2020-04-27 16:18:43 来源: 作者: |
项目编号:G32019SH1000448
转让价格: 18,268.5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2-3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4-27
标的所在地区: 西宁市
标的所属行业: 城市商业银行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1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李锦军 |
成立时间 |
1997-12-26 |
注册资本 |
243,512.000000(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300007104015549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款业务;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国库代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552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9.71 |
2 |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16.43 |
3 |
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21 |
4 |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8.21 |
5 |
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75 |
6 |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
4.52 |
7 |
攀华集团有限公司 |
4.52 |
8 |
青海三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4.11 |
9 |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4.11 |
10 |
陕西明煌置业有限公司 |
3.29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
2018 |
营业收入 |
227,643.373852 |
营业利润 |
25,760.583101 |
净利润 |
23,249.196068 |
资产总计 |
10,687,013.881620 |
负债总计 |
9,788,244.006249 |
所有者权益 |
898,769.875371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年度 |
2017 |
营业收入 |
215,463.784027 |
营业利润 |
104,582.854735 |
净利润 |
81,229.773311 |
资产总计 |
11,222,350.911700 |
负债总计 |
10,541,358.508369 |
所有者权益 |
680,992.403331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企业财务报告 |
报表日期 |
2019-10-31 |
营业收入 |
391,825.165280 |
营业利润 |
69,463.488053 |
净利润 |
51,112.457038 |
资产总计 |
8,946,670.683461 |
负债总计 |
8,026,908.351247 |
所有者权益 |
919,762.332214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评估机构 |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9-12-23 |
评估基准日 |
2018-12-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12,550.000000 |
18,268.500000 |
净资产 |
12,550.000000 |
18,268.50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8,268.500000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5%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
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产权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48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认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在征集到受让方后,无法正常推进本次交易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④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已充分知晓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不代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已充分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和其所属行业监管机构对投资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4)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其所涉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48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8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特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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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机
构 |
业务部门 |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三部 |
业务经办人 |
张昕(央企三部) |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
010-51918743 |
业务负责人 |
张昕(央企三部)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10-51918743 |
受
托
机
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金斌斌 |
联系电话 |
010-68396881,18210552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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