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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心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时间:2018-07-30 00:00:00  来源:  作者:
兴义市心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项目编号 Z318SH10G0122 转让底价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7-3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8-14
标的所在地区 贵州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标的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兴义市心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地址)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坪东办双龙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何宗祥
成立时间 2006-10-27
注册资本 368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01795257028E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管材、建材、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
职工人数 10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8-06-30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中国华融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业务审查委员会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华融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业务审查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8-07-26
评估基准日 2018-07-25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产权交易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系根据现状转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H、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受让后以受让方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I、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J、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K、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L、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M、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N、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O、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P、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Q、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R、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S、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本金1535万元(基准日:2016年4月11日)。根据判决书具体以【(2017)京0102民初3273号】判决书为准,下同。利息829.92万元,本息合计2364.92万元。根据法院判决书【(2017)京0102民初3273号】,截至2018年6月30日,债务人欠我方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为人民币2364.92万元。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其他信息
担保情况:
1、“心意商业广场”项目部分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详见下述“抵押情况”)。
2、贵州心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华惠、及何宗祥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抵押情况:
“心意商业广场”项目剩余未销售部分22套在建工程(性质:住宅)面积合计3,700.87平方米,6套在建工程(性质:商业)面积合计8,568.09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
公告情况: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18年6月26日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资产处置公告,并于2018年7月1日在《中国企业报》发布了资产处置公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注册地(住所) 阜成门内大街293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递交签署的《受让方承诺函》(见附件)。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递交意向受让方申请的同时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信息发布延长7个工作日。本标的设转让底价,信息发布期满(含延长期),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如竞买人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方保留底价,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竞买人确定为受让方,竞买人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如竞买人报价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则本次转让终止,重新挂牌;信息发布期满(含延长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剩余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债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 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 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 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债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7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2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六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叶可可
联系电话 010-51918745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李女士
受托机构电话 010-6606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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